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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日耳曼民族

2023-11-15 18:18:42 作者: 帝國咆哮
  在原馬德里帝國會議大堂內,或站或坐著幾千名各地起義部隊的首領和中層管理人員,這些起義部隊的精英,絕大多數都受到過初等的教育,算是這個時代的知識分子了,也是整個農民起義的中堅力量,今天就是阿馬思嘉。馮。威廉整合這股力量所要發起的大會。

  阿馬思嘉。馮。威廉為了儘快儘可能的擴充自己的勢力,將幾百年前,馬德里帝國的前身族群,日耳曼這個概念提了出來,不再搞歐羅巴大陸盛行的封建主義。

  講台上,阿馬思嘉。馮。威廉身穿軍裝,衣裝筆挺的站在那裡,看著下面這些打天下的班底,朗聲說道:

  「馬德里帝國的腐朽不再適合統治我們日耳曼民族,帝國的當權者早已忘記曾經日耳曼民族的輝煌,他們變得貪婪膽小懦弱,在外敵面前一敗再敗,卻把怒火全都發泄到自己的國民身上。

  今天,我們日耳曼民族真正的站起來了,我們不光是推翻了一個皇帝,我們是徹底推翻整個封建體制,從此以後,我們將建立起真正的為所有人民服務的國家,整個國家即是日耳曼民族,所有的人民即為一體,每一個人都是為了民族而戰,而不再是為了某個皇帝的私慾而血染疆場,我相信,只要我們團結起來,偉大的日耳曼民族將戰無不勝!

  我宣布將組建國民議會,制定保護所有日耳曼民族公民的權利,取消皇帝這個職位,全國最高領袖將為國民議會的議長!

  整個國家將以獨立宣言為憲法,憲法即為日耳曼民族的最高法律,無論任何人都置於憲法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無視、遺忘或蔑視人權是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所以我們要把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和神聖的人權闡明於莊嚴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經常呈現在社會各個成員之前,使他們不斷地想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立法權的決議和行政權的決定能隨時和整個政治機構的目標兩相比較,從而能更加受到他們的尊重;以便公民們今後以簡單而無可爭辯的原則為根據的那些要求能確保憲法與全體幸福之維護。

  因此,國民議會在光明神面前並在他的庇護之下確認並宣布下述的人與公民的權利:

  第一條

  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除了依據公共利益而出現的社會差別外,其他社會差別,一概不能成立。

  第二條

  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護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第三條

  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定之。

  第五條

  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法律是公共意識的表現。全國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

  第七條

  除非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動議、發布、執行或令人執行專斷命令者應受處罰;但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被扣押的公民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則構成犯罪。

  第八條

  法律只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

  第九條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使認為必須予以逮捕,但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種殘酷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第十條

  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條

  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

  第十二條

  人權的保障需要有武裝的力量;因此,這種力量是為了全體的利益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

  為了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賦稅就成為必不可少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攤。

  第十四條

  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注意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徵收方式和時期。

  第十五條

  社會有權要求機關公務人員報告其工作。

  第十六條

  凡個人權利無切實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第十七條

  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

  第十八條

  所有公民都有保衛國家,保衛民族的義務,任何適齡青年都無權拒絕兵役,民族利益,國家利益高於一切!

  嗯,說了這麼多,最後一條才是阿馬思嘉最大的目的,其他的只是用來忽悠老百姓和這幫知識分子的,等他真正掌權了並戰勝敵國聯軍的入侵,憑藉巨大的聲望,還不是他一手獨裁這個國家?

  當然,現在還需要底下這些人賣命,就給他們一些權利讓他們去拼命吧!

  本章為過度,不喜的讀者大大可以跳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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