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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7 15:47:40 作者: 雲鬍子
    「那麼,除了腹部的傷口,死者身上真的沒有其他傷處?或是有沒有可能中了毒,或是被人掩了口鼻的跡象?」

    「絕無傷處!死者口唇無紫紺,身上孔竅也無異常紅腫出血,哪裡有什麼中毒的跡象。」仵作哼道。

    「堂下之人,你到底想說什麼?」丁大人不耐煩。

    蒲風皺了眉,這樣一來這事就奇了,張壯老母說他是昨日辰時起出的門,那時人還好端端的,且屍體上沒有創傷,也沒有被人下毒,如何能陷入昏迷任人砍傷?除非……蒲風一驚,沉聲道,「他早就死了!」

    「你說什麼?」丁大人的眉毛皺成了一團。

    「學生猜測,或許在陶剛撞到張壯之時,他就已經死了!」

    此語一出,堂下一片噪雜,眾人大驚。陶剛本來已認命是自己倒霉誤殺了張二條,聽了這話也立刻高聲喊冤起來,頓時各處亂作一團。

    一聲驚堂木。「肅靜!」丁霖大怒,花白的鬍子都立了起來,「你若是敢擾亂公堂,本官必不饒你。」

    「學生不敢。」蒲風嘴上應著,腦子裡開始飛快過著所有的疑問,發現所有問題都聚集在張壯身上,而他的屍體正在身旁,或許任由自己這樣猜測下去永遠沒有答案,只有再親自檢看屍首才能破解疑惑。也怪不得李歸塵問她怕不怕屍體,這人不忍心陶剛含冤,卻把自己踢出來,真是坑人。

    「此話雖然聽起來過於聳人聽聞,不過只要解決三點便可說通:一者,緣何屍體可以站立路旁?再者,屍體被撞怎會大量出血----人人皆知人若已死,血液自然不流通,怎會大量出血?最後,屍體遭人設局栽贓到底留下何蛛絲馬跡?

    如仵作言,屍體死亡時間難斷,也聽聞捕頭言說屍體周圍泥土平整,故在官府收屍前無人經過,那麼此案案發後,死者屍身上的衣服雜物必然會留下什麼關鍵證據。請求大人准許再次驗屍。」蒲風語速極快,生怕誰將她的話打斷了去。

    「這……」推官大人明顯有點為難,不為別的,此地畢竟乃是京畿,若是真如蒲風所言是個殺屍奇案必然轟動一時,到時驚擾到朝里,這能捉到真兇還好,若是成了無頭公案,怕毀了自己的前程。且本來陶剛自己都要認罪了的,現在只要將這蒲風駁斥一番,就按陶剛意外殺人論處,於法理流程上,並無不妥。那陶剛又罪不至死,到時候酌情輕判,皆大歡喜豈不更好。

    然而丁霖這一番心思蒲風半點不知,她低頭跪著,偷偷瞟了一眼身邊的屍首,張壯的手露在單子外邊,勾成爪狀,指甲呈泛著蒼白的灰色,有些不自然的變形,直看得蒲風頭皮發麻。

    她長這麼大還沒怎麼仔細看過死人,剛才那句不怕明顯是隨口胡說而已。她看著丁大人沉默,只是以為大人憂心無人可用,遂心生一計道:「學生的房主乃是鄙人至交好友,精通醫術,熟知人體結構肌理,對這驗屍之事也是粗通一二,不如請大人傳他來驗屍,足顯大人英明。」

    張淵聽聞復而大笑,拿扇柄一拍李歸塵的背,「這小子有兩下子。」

    李歸塵挑眉,看著堂上跪著的小小背影,和膀大腰圓的莊稼人陶剛比起來僅小小一點,只覺這丫頭不但膽子大得很,還有滿口吹牛皮的好本事,實在有趣。

    他自知屍體必然是要復驗的,且不同於一般斂驗,而是要剖屍來驗,可惜此法過於駭人聽聞,超乎檢驗規程。而丁霖此人,為官倒也算無功無過,混了幾十年官場,還是個小小推官,也足見此人行事畏首畏尾,基本上沒什麼大的政績可言,而如今一見,更知此人十年來是無甚長進。可就算他不認識今天堂上這位丁大人,也完全不用擔心自己會當堂嘔出來早上吃下的大白饅頭。

    蒲風是聰明,也知道拿自己當擋箭牌,可惜她還太小,不懂什麼是官場。

    就像年輕時候的自己。

    丁大人的忍耐果然到了極點,「一派胡言,鬼話連篇!本官念你是個讀書人,年紀輕輕,不與責罰你。此案案情明確,證據確鑿,你那番胡言亂語連自己都無法證實,如何叫人信服?公堂斷案,豈可如兒戲?陳仵作技藝稱優,家中數代任此職,豈是一鄉野郎中可能比擬的?你也毋需多言,速速退下,再敢妖言惑眾,棍棒無情。」

    蒲風不服,無奈已上來兩個衙役拽著她直接拖下了堂去。

    李歸塵想要扶她起來,卻被她一把掙開。蒲風生小孩子氣似的撐著地面站起身來,拍了拍身上的浮土,氣鼓鼓地擠開人群走了。她臨走時嘴裡還嘀嘀咕咕咒罵不休:「昏官,草包……」

    張淵拿扇子攔住了李歸塵,「別追。年輕人,你越勸他,他越來勁。」

    李歸塵搖搖頭,會心一笑,只嘆道:「這堂上大人實在是不走運,剛攆走了一個挑事的,馬上還得攤上了一個找事的。」

    張淵裝作聽不懂的樣子笑了笑,隨即拿扇子指了指李歸塵的心口道:「我還以為你這傢伙日日裡琢磨著怎麼攢錢跟我去香雪閣,心思早用得盡了。我哪敢挑事,公事公辦,公事公辦而已。」

    李歸塵只是挑著嘴角,倒看不出是個什麼心情。

    堂上宣判,六月十四南郊河堤村張壯被誤殺案件,兇犯陶剛因與死者曾有金錢糾紛且在當日發生衝突而過失殺人,念在初犯,不與死刑論處,處以笞刑,流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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