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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10:02:59 作者: 瀟湘碧影
    「林秀芬!」王建業忍無可忍的吼道,「你再亂講試試?」

    「你不想過了,我們離婚!」

    社員們導齊齊變色!離婚可不是說著玩的!江順川暗自點頭,嗯,王建業同志很有作死的精神。他嘴角有了淺淺的笑,嫌貧愛富、意欲拋棄糟糠之妻。他會好好在會上跟其他人匯報的。

    哪知,就在這時候,一聲輕笑傳入了所有人的耳中。尋聲望去,只見林秀芬蒼白的嘴角愉悅的向上翹起,眼眸燦爛的宛如星辰。

    她當著所有人的面,輕且堅定的應了聲:「好。我們離婚!」

    作者有話說:

    林秀芬:嘿嘿!小樣兒!姐十幾年的老社畜,還收拾不了你個小崽子?

    第9章 要不,別離了?

    王建業愕然!

    他可沒想過離婚,剛才不過是因為「閹雞公」三個字實在太戳男人的肺管子,導致他一時激憤,口不擇言了。但他覷著林秀芬愉悅的表情,心不由的沉了沉。

    林秀芬,是真的想離婚!

    這比被罵成閹雞公更讓他難以接受!作為青年俊彥,他被自己的老婆鄙視了。鄙視到壓根不想跟他過了!對於男人而言,無疑是莫大的失敗。

    社員們的議論聲再次沸騰。王建業的條件是有目共睹的!唯一的缺陷,僅是有個潑婦老娘。但客觀來講,林秀芬之所以被虐待,很大程度在於她過於老實,完全不知道反抗。內向且懦弱的性格,無論在哪裡都不討喜。因此,左看右看,按林秀芬的條件,嫁給王建業是絕對的高攀。

    但恰恰因為林秀芬的高攀,在她果斷答應離婚的瞬間,閹雞公三個字,結結實實的刻在了王建業的腦門上。因為阿婆娘終究是要死的,林秀芬不可能因為阿婆娘難纏,而放棄金龜婿。所以她願意離婚,只有一個解釋——她想要個孩子。所有的女人,都想要孩子。既然王建業給不了,那她改嫁理所當然。

    之前王建業不舉的傳言,王世虎等人開始是存疑的。楊艷貞放嘲諷的時候,也是故意氣人,心裡並不信。沒辦法,時下夫妻生不出孩子,沒有怪男人的。且傳說里的洋痿男人,多少帶了些自卑與畏縮。而凡事抬頭挺胸中氣十足的王建業,怎麼看怎麼不像。

    然而林秀芬,真的願意離婚啊!

    詭異的氣氛在竹水大隊裡蔓延,唯有吳友妹高興得像個200斤的孩子!

    「行!你說話算話!」她手舞足蹈的嚷道,「趁著天光,現在去公社!把婚離了!」

    楊艷貞:呵呵。

    江順川:呵呵呵。

    吳友妹心裡的算盤打得噼里啪啦響。林秀芬獨自搬去雞棚棚,家裡沒了長工,她自然是不樂意的。可林秀芬離婚又是另一回事了!按王建業的條件,分分鐘能重新說個縣裡的工人,家裡每個月能多幾十塊錢的收入。家務活完全可以扔給兩個小兒媳嘛!怎麼算怎麼划算啊!

    「好的。」林秀芬不等眾人走勸和的流程,率先開口道,「根據2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續存期間,所獲得的工資獎金等收益,歸夫妻共有。」

    林秀芬一開口,眾人不由發愣。她在說神馬?楊艷貞更是本能的在記憶里翻找,第23條是這麼規定的嗎?咦?不是說林秀芬是個不識字的農村文盲婦女嗎?她還知道婚姻法!?背得比我還溜!?

    穿越第三天的林秀芬首次亮出了爪牙,朝王建業挑眉笑道:「我們結,你成功提干,工資是每月52元。節省的你只花2元,剩下50元全部攢起來,年底一起匯回。每年22個月,22乘以50等於600。我們結婚三年,總計2800元。按照《婚姻法》規定,我們離婚你該分給我900元。」說著她伸手,「給錢,我們立刻離婚!」

    嘩!竹水大隊震動了!誰家離婚不是把新婦掃地出門?居然要賠錢?

    王建業一呆,什麼《婚姻法》!他壓根不知道有《婚姻法》!

    其實林秀芬也不知道2950年版本的婚姻法長什麼樣,她讀的是改了N次的新版。別問她一條單身狗為什麼要看婚姻法,問就是怕被人占便宜。要知道她手頭積累了好多本小說,萬一她結了婚,嘎嘣賣個300萬的影視版權,到帳的那一刻,自動轉為夫妻共同財產。艹了!想想就可怕好嗎!

    但林秀芬半點不擔心後世的劍能不能斬此時的官,反正義務教育沒普及,在座基本是文盲。她背錯了咋地?只要足夠理直氣壯,忽悠不死他們!哪怕現場有人能挑出錯來,無非是條目細節的問題,夫妻共同財產的鐵律不管哪個版本都必然存在的。

    妹想到吧!老娘懂婚姻法!專治你們這群法盲!

    「不可能!」吳友妹氣得大吼,「你胡說!我從沒聽說過誰家新婦離婚要分900塊的!」

    林秀芬認真的問:「《婚姻法》規定的,你對鄧媽媽有意見?」

    王世虎倒吸一口涼氣:「秀芬,這可不能亂講!」

    江順川面含微笑,默默在心裡再添了一筆,甚至想給林秀芬叫聲好!

    「我不管誰規定的!」吳友妹胡攪蠻纏,「錢給了我,就是我的!你要分家產,你房裡的柜子你帶走!想分錢,沒門!」

    林秀芬面無表情的道:「婚內財產屬夫妻共有。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把錢給親媽屬於婚內擅自轉移共同財產。離婚時,過錯方得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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