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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12:55:05 作者: 福小福
    第十六條員工事假按照實際休假工作日數扣發本人固定工資。

    第四章年休假

    第十七條年休假由各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員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員工應結合實際工作,上報年休假計劃並主動向所在單位申請休假。

    第十八條年休假假期

    (一)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新進入公司的員工,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時間的確定

    累計工作時間(Y)年休假時間

    Y<1年無

    1年≤Y<10年5天

    10年≤Y<20年10天

    20年≤Y15天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當年已經享受年休假後再出現上述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四)員工參加本單位或上級單位組織的療休養,按療休養實際天數沖減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數的,不作跨年度沖減。員工參加榮譽性療養(如獻血、勞動模範),不沖減年休假。

    (五)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六)年休假周期為1個自然年度。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儘量集中安排,也可以視實際情況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七)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員工所在部門應讓員工在自動放棄年休假表上簽字確認,以便備查。

    第十九條年休假待遇

    (一)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二)單位經員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員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員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單位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三)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四)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員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月工資指員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

    第五章婚喪假

    第二十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員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

    員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核給路程假。

    第二十一條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核給1-3天喪假。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核給路程假。

    第二十二條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固定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等費用全部由本人負擔。

    第六章產假

    第二十三條產假是指員工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應享受的相關假期。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延長產假60天,其中產前可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除給予42天規定產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以享受最長為56天的延長假。

    (三)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員工,其所在單位應當每天給予2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2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工作時間。

    (四)女員工在確認懷孕及預產期後應儘快通知所在部門或單位。

    第二十四條男員工配偶休產假時,可給予男員工15天護理假。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假。員工因實行計劃生育手術,需要休息的,可以根據地方政府規定核給計劃生育假。接受絕育手術確需其配偶護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護理假

    第二十六條員工在產假期間的固定工資待遇: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相關規定執行;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固定工資照發。

    第二十七條員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哺乳期可休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原崗位聘期自動終止,工資待遇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礎,由雙方協商確定。請假期滿進入內部人力資源市場,通過公開競聘或雙向選擇等方式上崗,上崗後簽訂新的崗位聘任協議。

    第七章探親假

    第二十八條員工工作滿1年,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核給探望配偶的探親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核給探望父母的探親假。員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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