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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06:21:01 作者: 不止是顆菜
    岑森稍頓,八百年沒見的惻隱之心迴光返照了下,朝她的方向側躺,將人往懷裡攬了攬。

    一夜無夢。

    次日一早,季明舒從血流成河中清醒過來,見到身側岑森,她恍然間還以為自己在明水公館。

    等看清酒店裝潢,她又伸出根手指戳了戳岑森。

    ----沒反應,但是個活的。

    他怎麼會在這?

    季明舒並不知道岑森昨晚在帝都還有應酬,還以為他發消息那會兒就已經出發前往星城。

    所以她昨天到星城之後,還特地沒和他聯繫,就是不想和他住在一起。

    誰知道他還挺陰魂不散,自己又跑了過來。

    醒了醒神,季明舒掀開薄被,捂住肚子小心翼翼地往床下挪騰。

    她倒不是想照顧岑森的睡眠質量,只不過是因為她沒法兒大幅度動作,稍不注意,身下血河就會像二次決堤般轟轟烈烈下涌。

    等進到洗手間,蹲上馬桶,她才算暫時進入了安全區。

    她手肘撐在膝蓋上,雙手托腮。

    沒一會兒,她又覺得無聊,撈起手機翻了翻。

    手機里躺了很多條未讀消息,除卻揮金如土的真假姐妹們日常發來問候,時常神隱的小姑岑迎霜竟然也給她發了條微信。

    岑迎霜:【小舒,你和阿森一起去星城了嗎?這次是不是要呆好幾個月呀?】

    季明舒沒多想,隨手回了個「小丸子點頭」的表情包,又打字:「對呀,要一兩個月的樣子。」

    等回完,她指尖一頓,忽然想起什麼。

    小姑一向醉心實驗,哪有工夫管他們在國內國外還是帝都星城,這消息應該是幫家裡人問的吧。

    那家裡人是擔心……岑森在星城逗留時間過長,會和安家有什麼牽扯?可安家不是早就舉家出國了嗎?

    季明舒對岑家舊事也只是一知半解,小時候岑楊離開,她還聽信大人哄騙,以為岑楊就是單純地出國留學。

    後來長大才或多或少知道一些內里因果,只是岑家上下對此事諱莫如深,外人也就知之有限。

    沒一會兒,岑迎霜又發來消息。

    這條消息算是應了季明舒的猜測。

    岑迎霜:【小舒,安家的事情你也應該也知道一些,安家最近回星城了,老爺子不太放心,所以阿森如果和他們那邊有什麼聯繫的話,你記得告訴我一聲。】

    安家回星城了?那老爺子不放心也是情有可原。

    季明舒想了半天,反覆打字又反覆刪減,最後還是將那個「好」字發了出去。

    只是和家裡人說一聲,應該沒什麼關係吧。而且岑森也不一定會和安家人聯繫,即便聯繫,他也不一定會讓她知道。

    給自己做完當小間諜的心理工作,季明舒總算沒再那麼心虛。她起身,洗了把手,準備再回床上睡個回籠覺。

    可門一推開,她就看到岑森站在外面,好像正準備抬手敲門。

    她心跳漏了一拍,那點兒回籠覺的睡意頃刻消散。

    「你,你醒了啊。」

    「怎麼?」岑森平靜地看著她。

    「沒怎麼,」季明舒卡了卡殼,又問,「那個…你怎麼會在這,我醒來看到你嚇一大跳。」

    岑森簡短地解釋了兩句,當然,李文音已經被他略過不提。

    聽他話里的意思,他已經知道自己要去參加節目了?季明舒順勢轉移話題道:「對了,我今天下午要去電視台簽合同,你把律師借我用下。」

    「嗯,我讓周佳恆幫你安排。」

    季明舒點點頭,側身給岑森讓路。

    岑森進了洗手間,她又貼心地幫忙關門。

    等門合上,她才拉著門把手,長長地舒了口氣。

    星城向來比帝都要熱,臨近夏末,下午仍有近四十度的高溫,路邊香樟被曬得透亮,樹葉都往下耷拉著,成為午後慵懶城景里不可或缺的一筆。

    季明舒吃完午餐,睡了個美容午覺,醒來後又打扮了兩小時,才堪堪達到出門見人的標準。

    司機和律師在車裡昏昏欲睡醒又睡,下午三點,才終於載上季明舒,出發前往星城廣播電視大樓。

    負責接待季明舒的是《設計家》節目組的製片助理,季明舒剛開始還挺不高興的,這輩子還有人敢拿助理出來接待她,也是開了眼界。

    可後來她也不知道怎麼,就自己換位思考上了,心想助理就助理吧,人家小姑娘也挺不容易的。

    這小助理也是沒見過架子這麼大的素人,還沒說上幾句話,不知不覺就在氣勢上低了好幾頭。

    好在合同是節目組早就擬定好的,素人都是一個模板,她只需要負責看著人簽字就好。

    可季明舒沒接合同,只看向另一張沙發上坐著的男人,「王律師,麻煩你過目一下。」

    小助理:「……」

    還自備律師,真是絕了。

    被稱作王律師的男人接過合同,戴上眼鏡仔細審閱起來。

    「1.12這條只對我的當事人季小姐提出了隱私約束條款,但未對節目組在隱私約束這一塊做出要求,我認為這不太合理。」

    「2.09這條的版權歸屬界定過於模糊,我當事人參與節目所設計的作品版權應當是無條件歸屬我當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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