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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04:19:22 作者: 感悟生活
公訴人問:「誰提議將股票按淨資產價格轉讓的?」兩人都回答「是程董提議,大家一起商量定的。」
當公訴人問「你是否知道華貿東南公司和東南貿易集團的下屬企業簽署了一個股票轉讓的抵債協議?」兩人都回答:「不知道。沒看到過。」
公認人問:「程明達是否知道股票拋售後,所得資金按低價折股的價格從華貿東南公司轉讓到東南貿易集團的事?」姚麗答:「他知道的,因為我每月把財務報表給他。」錢文韜答:「我不清楚他是否知道。」
審判人員沒有對兩位證人提問。事實上,證人在前面回答公訴人提問時,對王法官問過劉心宇、曹志雄的兩個問題已經做了回答。
到律師詢問證人的時候,劉律師與姚麗有一段精采的對話,很能看出姚麗的為人處世態度。
劉律師先問了她在公司的職務、工作職責,然後問:「你是否知道公司股票買賣和資金劃轉每一筆都要經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被告人書面授權?」
姚麗答:「知道。」
劉律師進一步問:「你是否知道劉心宇每次買賣股票,以及從股票帳戶早劃撥資金,都得到了被告人的書面授權?」
姚麗:「我不清楚。」
劉律師:「你作為財務總監,不監控業務部門是否嚴格執行公司制度麼?」
姚麗:「證券業務屬於董事長親自過問的,我不便插手。」
劉律師:「被告人交待過你和其他人不能插手證券業務麼?」
姚麗:「雖然沒有這樣交待,但我們做下屬的自有分寸。」
劉律師:「這樣說你實際上不清楚劉心宇股票交易的細節?」
姚麗:「是的。」
劉律師:「既然你不清楚股票交易的細節,你如何做出財務報表,讓被告人知道你的財務報表中含有股票交易的細節?」
姚麗:「財務報表只反映公司資金往來明細,不掌握股票交易的具體情況。」
劉律師:「也就是說被告人無法從你這裡得到股票交易和資金往來的具體情況,是不是?」
姚麗猶豫了幾秒鐘,說:「是的。」
劉律師就四份重要書證的矛盾,詢問了姚麗和錢文韜,兩人一致表示對此一無所知。錢文韜在回答律師提問時,甚至說這顯然是劉心宇在搗鬼。雖然錢文韜此言純屬個人猜測,並無證據效力,但營造了一種對我有利的法庭氣氛,或者說多少會影響法官的心證----這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案子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輪到我詢問的時候,我還是緊緊抓住流通股已經轉讓、法人股可以按淨資產轉讓這個關鍵事實,突顯起訴書對我指控的荒唐;並且揭示即使存在股票低價折股的問題,也不存在、不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事實。
我問他們是否知道股票分為流通股和法人股,他們都說「不知道」。
我進一步問「你是否在任何場合聽我說過,要把股票按每股元或元價格折價轉讓?」他們都說「沒聽說過,會上只原則上談到一部分股票可按淨資產轉讓。」
我又問:「會上商量按淨資產轉讓的股票是否就是法人股?」姚麗回答:「具體不記得了。」錢文韜答:「是的。我想起來了,當時說將法人股按淨資產轉讓用於抵債。」
我問:「你是否記得那次商量將康達股票法人股按淨資產轉讓的會議,是在舊辦公樓還是新辦公樓召開的?」姚麗想了半會,最後說實在想不起來了。錢文韜答:「是在寧海路的舊辦公樓。」
我象詢問曹志雄那樣故意追問錢文韜:「你確定那次會議是在寧海路老辦公樓召開的?」錢答:「是的。」
我徵得審判長同意,讓錢文韜看了他和劉心宇給我寫的拋售股票的報告,以及1998年6月底的那次會議紀要,然後說:「我們搬進新辦公樓的時間是1999年1月1日是,商量將流通股全部拋售、法人股按淨資產抵債的那次會議,時間應該就是1998年6月底的那次會議,此後我們是否商量過如何處理康達股票的問題?」錢肯定地答覆:「沒有。就只1998年6月底開過那個會。」
當我問「你是否知道劉心宇所在部門的績效提成是跟投資收益掛鉤的?」他們都回答:「知道。」
我問:「你是否知道東南貿易集團成立時,與惟一的非國有股東臨江南華實業公司簽訂了一份給予他們固定回報的協議,幾年來實際上是否按這個協議在執行?」他們都回答:「是的。」
我最後問:「據你們所知,按公司規定,我的住院費是否可以全額報銷?」他們都說:「那是當然的。」
針對姚麗回答公訴人詢問時,說我知道拋售股票所得資金按低價折股的價格轉移到了東南貿易集團一事,我在詢問姚麗時專門做了澄清。
問:「你說我知道拋售股票所得資金按低價折股的價格轉移到了東南貿易集團,因為我每月看到你呈報的財務報表。請問,你每月給我提供了什麼樣的財務報表?」
姚麗:「你規定每月初將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報你審閱的。」
「這三個基本財務報告中會具體列明股票交易所得麼?」
姚麗想了想說:「不會。」
問:「上面三個財務報告會提到具體以什麼價格、買賣了什麼股票麼?」
姚麗:「當然更不會。」
問:「也就是說我無法從你提供的上面三個財務報告中,看出股票買賣和股票帳戶的資金變動情況,是不是?」
姚麗:「是的。」
問:「那你前面回答公訴人提問時,說我知道資金轉移的事,屬於你個人猜測,對不對?」
姚麗不好意思地說:「是的。」
在他們兩人結束作證時,我都對他們表示了感謝,並且懷著感激的心情目送他們離開法庭。
姚麗和錢文韜的作證多少給了我一些安慰,減輕了我做人太過失敗的心理挫折感。我始終認為,在這起悲劇事件中,劉心宇是始作俑者,為了個人績效提成違規操作股票,並且一開始就挖好陷阱,企圖嫁禍於人;曹志雄開始是一名被矇騙的受害者,後來面對權力的誘惑和辦案人員的威脅,逐步放棄了自己做人的原則;姚麗是那種過分善良的女性,領導提出任何要求都會答應,沒有她解決不了的難題,但實際工作能力極為有限,且極其膽小怕事,只要有任何風吹糙動就選擇明哲保身;錢文韜有能力、有思路、講義氣,但面對牢獄之災這樣的巨大威脅,只能選擇在保證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儘可能還原對我有利的事實真相。整體而言,大家都是國家不合理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受害者。
在姚麗、錢文韜作證結束後,我知道已經徹底擊敗了控方。如果沒有證人出庭,律師又收集不到那麼多對我有利的證據,而只是由公訴人向法庭展示精選出來的證人證言和書面證據,無疑我將控方精心組織的證據鏈鎖死,法院最後肯定會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為由判處我重刑,而現在一切都改變了過來。
我相信,如果在刑事審判中建立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的制度,相當一部分冤假錯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相反,由於中國司法機關特別強大----比如象我案子這樣,通過刑拘和威脅刑拘證人來取證,辦案人員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想要的任何證人證言,若證人不出庭作證,許多看似鐵證如山的案子,可能只是辦案人員誘導證人編造偽證的結果。在幾乎所有公開披露的冤假錯案中,都有被告或證人被迫作出虛假陳述的情節。改革現行不合理的刑事審判制度,早已是各界有識之士的共鳴。遺憾的是,十多年過去了,情況似乎並沒有絲毫的改變。被冤枉的刑事被告人,只能各顯神通、自求多福了。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203、對證人筆錄質證
錢文韜退庭後,審判長說:「公訴人,請繼續證人證言的質證程序。」
秦道炯:「證人石偉良、周林志、楊景新因故不能出庭作證,下面依據刑訴法規定,由我一一宣讀證人筆錄。」
證人石偉良是中國貿易集團副總裁,即我前面多次提到的石總,他的證言稱收到我公司1998年8月上交的管理費5萬元,並未收到另外的6萬元所謂管理費。
審判長分別問律師和我有什麼意見,我們都說沒有。
證人周林志在筆錄中說,我在1997年12月底,將自己的住院費發票和購買純淨水等發票共1萬元,交由其報銷,事後他親手交給我現金1萬元。
公訴人宣讀完筆錄後,審判長問:「被告代理人有什麼意見?」
劉律師:「證人的指控沒有其他證據支持,不能採信。」
審判長:「對證人證言,被告人有什麼意見?」
我以嘲諷、不屑的口吻說:「證人分明在說謊。請法庭注意到以下事實:第一,周林志是孫明海的兒女親家,而孫明海是臨江市國資委委派接收華貿東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他通過內參對我進行不實舉報,企圖致我於死地,從而達到控制東南貿易集團的目的,因為存在這樣巨大的利益衝突,證人證言缺乏客觀真實的基礎;第二,本人住院費發票可全額報銷,不需要假手於人,至於我拿5000元純淨水發票給他報銷,更是天方夜譚的事,我1997年1月才單身1人到臨江市工作,不到一年時間如何喝完這麼多純淨水。」
我提出上述異議的理由,顯然比劉律師的說法更具說服力。通常情況下,無論律師多麼敬業、專業,對事實的把握總歸沒有身處其中的當事人準確、敏感,所以我自始至終堅持依靠自己,來推翻控方對我不利的事實證據,而只在取證和法律運用技巧上,依賴律師的專業幫助。事實上,由於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設計,使得律師取證十分困難,而且一不小心可能落入非法取證的陷阱,搞不好律師自己就有牢獄之災,刑事辯護律師通常很難在事實上著力,只能把主要精力放在法理論述上。因為法理論述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之上,所以絕大多數刑事被告聘請律師對案件本身沒有任何作用,只能對被告及其家人產生一絲心理安慰。
接著公訴人宣讀證人楊景新的筆錄,我這才知道他是周林志公司的會計。他的證言指稱,公司總經理周林志一天找他,說一位客戶朋友生病住院了,他準備送1萬元錢去看望,過幾天周林志給了他一張住院費發票,同時讓他去附近水站開了一張5000元的純淨水發票,他按公司規定報銷後,給了周林志1萬元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