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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04:19:22 作者: 感悟生活
我記得一年前他問過同樣的問題,於是小心翼翼地回答:「時間太久,很難回憶起準確的時間,應該是發放半年獎,大約在7、8月間。」
「你同一時期是否拿到了一筆清欠專項獎勵?我記得以前你說過,為顧及群眾影響,一些獎金你不敢拿,你用這些獎金來獎勵了下屬。」王法官緊緊地盯著我的眼睛。
我覺得這句話里充滿了殺機,這是我沒有想到的問題,他的言下之意似乎是6萬元我貪污了,給部下發獎金的錢來自於上級給我的那筆清欠的專項獎勵。我的確說過一些屬於自己的獎金不敢拿,給部下發了獎勵的事,如果出爾反爾,就會給法官留下不誠實的惡劣印象。電光石火間,我想到了進可攻退可守的答案:「那筆屬於我個人的獎金和劉心宇交給我的錢,都放在我辦公室的保險箱裡,錢放在一起,很難分清他的來源了。怎不能說一方面我合法的資金不拿,一方面又冒坐牢的風險貪污吧。事實上,我的個人獎金,不僅用於獎勵部下,也用於公務應酬,重要的是我支出的這些錢超過我從劉心宇那裡拿來的6萬元。」
王法官有些不滿地追問:「從劉心宇那裡拿來的錢,你到底是用於獎勵部下了,還是用於公務應酬了?錢的去向不能模稜兩可。」
我迅速做了選擇:「用於獎勵部下了。」我心裡知道,到底用於哪裡了,根本就分不清楚,問題是那些用於所謂「公務應酬」的開銷都是見不得人的,而且沒有任何收條、收據之類書證來支持我的說法。
「你確認用於獎勵部下了,而沒有用於其他用途?」
「是的。」
「還有5000元缺口呢?」
這個問題我早已深思熟慮,如果推說做了公務應酬之用,自然會牽涉到他人,要是對方否認更是麻煩,我毫不猶豫地說:「作為領導班子都有的獎勵,我自己拿了5000元。」
王法官慢條斯理地說:「還算你頭腦清醒。下面談談你對低價折股問題的看法。」
法官提出這個很容易回答的問題,似乎有意給我一個喘息的機會,我鬆了一口氣,說道:「這涉及到十分專業的證券知識。請給我十分鐘時間來做詳細的說明。」我詳細地講了當年法人股與流通股的區別,談到了四份重要書證的陷阱,然後自信地說:「我相信辦案人員所做的證人證言都會指證我知道股票轉讓的事,但實際上我知道的只有法人股轉讓,而非流通股協議轉讓,即使我指使這樣做,實際上也無法實現。至於法人股轉讓,當年我簽批的文件都是按當期淨資產轉讓,不存在低價折股的問題。」
王法官耐心聽過我的解釋後,問:「按你的說法,低價折股的事你壓根就不知道,更不是你指使他們那樣做的,你手下人為何要這樣做呢?」
「首先,我認為股票違規操作只是違反了財務制度,違法而不屬於犯罪;其次,不排除劉心宇這樣做有個人私心,事實上,劉心宇的績效提成是跟他們部門的投資收益掛鉤的,具體規定資金年收益超過15%的部分,由他們部門提成20%作為獎勵,其中70%屬於劉心宇個人所有。」這是我第一次向司法人員說出這個心中的秘密。
「如果所有人都指證你知道並指使他們將股票低價轉讓,你覺得法院應該採集誰的說法?」王法官語氣冷冷地反問道。
「戳穿證人謊言的最好辦法是當庭質證,我請求法院傳喚所有證人出庭。只要證人出庭,我有足夠的信心和辦法還原事實真相!」我慎重其事地提出這個要求。
「這是律師給你出的主意?」
「不!相反是我要求律師這麼做的,這事麻煩您在今天的筆錄中載明。」我斷然否認律師指使的說法,事實上的確是我自己的要求。王法官這麼說,應該是劉律師已經向法院提出了證人出庭的申請。
「法院的權力也有有限的,我現在無法答覆你這個要求。事實上,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傳喚證人出庭的情況少,宣讀證人證言的情況多。這不是我們法院一家能定的事。」王法官誠懇地說。
「事關我的罪與非罪,麻煩您一定幫我爭取到證人出庭的機會。」雖然這個問題對我生死攸關,但這時我還不想把雙方關係搞得太僵,沒有提出若證人不出庭,我將拒絕配合庭審、法院愛怎麼判就怎麼判的威脅。
「我會在今天筆錄中載明你這個請求的。」
「謝謝您!真的,這是我最後、惟一的機會了。」我一字一頓地強調了這個問題的重要性。
王法官說:「你還有什麼話要講?」
「關於受賄的指控,我認為同樣荒唐……」
王法官打斷我繼續說下去:「這事簡單,你不必多說了。」
我相信王法官對受賄罪的指控,已經有了不能成立的見解,所以才會打斷我的申辯。
這次提審大約一個小時就結束。做完筆錄後,王法官特意跟我說:「如果你有什麼要求和想法,可以寫成書面材料讓看守所轉交給我。」
189、法院拒絕證人出庭申請
過後我仔細回顧每一個細節,覺得律師似乎已經做通了法官的工作,法官在提審中表現出對我一定程度的同情和關照。這對我產生了極大的心理安慰。
隨後發生的事,很快粉碎了我對法官一廂情願的天真幻想。
轉眼又過了10天,林訓導轉交給我一個臨江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大信封,我拆開一看,裡面是一封律師致法院的解除委託關係函。我只看了一眼信函的標題,立即從頭皮涼到腳底----按照我跟律師上次見面時的約定,我知道法院拒絕了律師提出的傳喚證人出庭的申請。幾天來我對法官為我主持正義的幻想,一下子被擊得粉碎。
律師致法院的信函原文如下:
關於解除與被告人程明達的委託代理函
我所趙敬壽、劉海波律師受當事人程明達委託,代理其刑事訴訟案件的辯護律師。現鑑於法院拒絕了律師提出的控方證人出庭的申請,我們認為無法通過法庭審理查清案件真相,不能依法履行律師職責、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本雙方簽訂的委託合同的約定,自即日起中止與被告人程明達的委託代理關係。如果證人出庭的合理要求能夠實現,且當事人程明達本人同意,我們願意恢復雙方的委託代理關係。
此致
臨江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執業律師:趙敬壽(簽名)、劉海波(簽名)
臨江天問律師事務所(印章)
2004年2月25日
我知道在這個生死攸關的問題上,絕對不能有任何讓步!如果臨江司法機關刻意要把這個冤案做死,那就乾脆讓他們做得更加露骨,凸顯他們製造冤假錯案的荒唐和無恥,為將來翻案留下更多的證據。我來不及細想,懷著極為悲憤的心情,提筆寫了一封給王法官的信。
我保留了這封信的底稿,全文如下:
撤銷委託律師並拒絕配合庭審的聲明
收到貴院送達的律師解除與本人委託代理函。
本人蒙受巨大冤屈,已被三年關押、兩次起訴,本指望通過公平、公正的法庭審理查清事實,還本人自由和清白,無奈法庭拒絕傳喚本案關鍵證人出庭質證。鑑於法庭不同意傳喚證人到庭質證,將無法澄清本案關鍵事實,法庭審理只是走過場,本人經慎重考慮決定:即日起解除臨江天問律師事務所趙敬壽、劉海波律師作為本人案件辯護人的委託關係,並不再接受家屬委託和法院指定的任何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本人將拒絕回答任何問題,拒絕簽署一切法律文書。如果法庭能傳喚本案關鍵證人劉心宇、曹志雄、錢文韜、姚麗、全偉、周林志等人出庭質證,給我一個公正的審判機會,本人將萬分感謝,屆時將立即恢復對趙敬壽、劉海波律師的委託授權,並完全配合法庭需要,完成所有司法程序。
特此聲明。
此致
臨江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被告人:程明達
20004年3月2日
我意識到這封信很不禮貌,但我已經沒有任何退路。我把這封信交給林管教,麻煩他轉交給二中院承辦法官。林管教很仔細地看了信的內容----按規定在押人員不得向外寫信,給辦案人員的信件也要通過看守所審查,然後對我說:「你確定要這樣做麼?」
我堅定地說:「是的。我知道這樣做的各種可能的後果,我願意坦然接受。這是我慎重考慮後的決定。爭取公平、公正的法庭審理,是我惟一自救的機會,我已經沒有任何退路了!」
林管教勸道:「給承辦法官寫信反映情況,是你的權利。我跟你談點純粹個人看法,絕對不是所里的意思。前面你跟檢察院關係搞得那麼僵,已經吃了苦頭。現在給承辦法官寫這樣的信,不是把法院關係又搞僵了麼?雖然說法官會依照法律和事實來做出裁決,但法官也是人,人都是感情的動物,如果法官沒開庭就對你產生了對立情緒,無疑對你是相當不利的。」
我感受到他的真誠,感激地說:「我知道您是為我著想,但證人出庭質證,是洗清我這個冤案的最後機會,如果證人不出庭,冤案就一定成立,判輕判重對我在而言沒有任何意義。」
「你現在這樣想,我理解。不過,我勸你再謹慎考慮清楚。我們跟辦案單位每天都有機要交換,這封信只要轉交出去,就沒法再收回來了。」
我慎重其事地說:「我做這個是經過深思熟慮的,麻煩您一定要幫我這個忙,把這封信儘快送出去。」
林管教說:「既然這樣,我按規定幫你轉交就是。這是我職責範圍的事,你不用客氣的。」
見他答應了轉信的事,我虛心請教道:「林管教,我在看守所三年,很少聽到控方證人出庭質證的,似乎都是公訴人念一下證人證言,您在看守所幹了一輩子,聽到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多麼?」
「我聽到的也很少,但也不是完全沒有。這麼說吧,至少90%以上的案件審理,控方證人是不會出庭的,通常就是宣讀證人證言。」
「有什麼方法可以讓證人出庭作證麼?」
林管教立即警覺地說:「這個你別問我,你可以問你的律師。」
我說:「我問過律師,他也沒有好辦法,因為刑訴法沒有規定證人必須出庭作證,而公檢法三家擔心證人出庭作證節外生枝,通常不批准證人出庭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