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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04:19:22 作者: 感悟生活
    6、你說公司集體研究過股票協議轉讓的問題,你是否記得那次會議的時間是在1998年、1999年或是2000年?(詢問的證人同上)

    7、你知道流通股和法人股有什麼不同?(詢問對象同上。如果法庭干涉不讓問,強調事關本案重大事項,請求法庭允許證人回答)

    8、在被告人主持的研究所謂股票轉讓的會議上,你們是否專門研究過將當時每股15元左右的流通股,按每股淨資產元進行協議轉讓?(詢問對象同上,並提請法庭記錄在案)

    9、(向證人出示檢方證據目錄中已有的1999年3月9日《關於臨江東南貿易投資公司與臨江東南貿易實業公司清算的報告》和1998年12月3日《康達股票轉讓協議書》)這是否就是被告人同意的股票轉讓和抵債的文件?協議是何時簽訂的?(問劉心宇和曹志雄)

    10、(待證人回答完畢後追問)是否還存在另外一份類似的清算報告和股票轉讓協議書?(詢問對象同上,如果回答只有一份,請求證人再次確認)

    11、(向證人出示檢方證據目錄中已有的1999年3月9日《關於中國華貿東南公司持有的康達股票職工股清算的報告》和1998年5月25日《康達股票轉讓協議書》)請問你是否見過這個協議,並追問為何要簽署與上面那個報告和協議十分類似的這兩份報告和協議?這份協議是何時簽訂的?檢察院進駐公司初查後,2001年5月1日晚你和曹志雄(劉心宇)、姚麗三人在曹志雄辦公室是否討論過這個協議?(詢問對象同上)txt電子書分享平台 書包網

    186、糙擬自我辯護書

    完成對證人提問的目錄之後,對整個辯護思想我更加清晰,於是緊鑼密鼓地開始糙擬自我辯護書提綱。

    這是一件十分辛苦的工作。

    首先是因為完全不清楚檢方證據目錄中的內容----按中國刑事司法制度,開庭前檢方證據只有律師能看到,且不得向被告人泄露,否則律師面臨串證坐牢的風險,這與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不相同。我認為這是中國刑事司法制度最大的不公正之一,被告人被關押在與世隔絕的地方,本來就無法與外界做任何溝通、律師取證又十分困難,到了開庭審理之前仍不讓被告人知道控方指控的事實證據,被告如何做好針對性很強的辯護?!

    其次,不知道律師能拿到哪些證據,特別是前面提到的那些公司簽字授權制度、經營責任書等,如果曹志雄拒絕提供,法院又不同意出面代為取證,雖然事實存在,但基於法庭只相信有證據的事實,也就不能納入自我辯護引用的證據之中。

    最後,因無法預測將來證人在法庭質證中會如何表現,是否能達到自己設定的目標,所以需要設計多種辯護思路。

    經反覆思考,幾易其稿,我終於完成了這個自我辯護的大綱。我每次修改完成後,就不厭其煩地抄寫一遍,過一晚又會有新的修改、補充,每個關鍵細節都牢牢地印在了腦海中。

    這是當時我擬定的自我辯護大綱:

    自我辯護書大綱

    (根據進程情況不斷修正)

    一、關於指控我貪污6萬元問題

    (一)6萬元錢有明確的合法去向。

    (二)所謂上交管理費純屬誤解。

    二、關於指控我貪污24萬元和低價折股問題

    (一)我沒有貪污和徇私舞弊的動機

    1、動機和作為上的時間倒置。

    2、利益驅動上的背道而馳。

    3、「貪污」時機上的不可思議。

    (二)我沒有指使和參與康達股票的違規操作

    1、1998年6月集體決策將流通股全部拋售,所得資金入帳中國華貿東南公司後用於還債,此後的違規行為正是違背了我的明確授權。

    2、我對日期倒簽為1998年5月25日的違規還款協議書一無所知,從來沒有聽說過流通股協議折價抵債的事。

    3、我從未授權曹志雄在兩份康達股票轉讓協議上簽字,只在2000年初劉心宇到深圳證交所辦理康達法人股過戶手續時,讓曹志雄在《法人聲明書》上籤過字。

    4、我在1999年3月9日審批劉心宇報送的兩份報告時並無過錯,也導致不了康達股票違規操作的後果。

    5、用康達股票法人股協議抵債是合規合法的,公訴人指控法人股轉讓存在虧損不符合事實。

    (三)我不知道東南貿易集團虛增利潤的問題

    1、公司利潤在正常合理範圍內,我未發現有異常。

    2、我從未得到過公司利潤來源存在問題的提示。

    3、因我不分管具體業務,加之作弊者刻意隱瞞,未能察覺康達股票違規操作問題。

    (四)股票違規操作行為未產生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後果

    1、華貿東南公司與東南貿易集團一直存在債務往來,違規轉讓的資金不足以沖抵前者所欠後者的債務。

    2、東南貿易集團唯一的非國有股東每年按出資入股的土地的租金領取108萬元固定回報,國有資產沒有也不可能流失到非國有單位。

    三、關於指控我受賄1萬元問題

    (一)我沒有把工程指定分包給周林志的公司。

    (二)我沒有給過周林志任何發票。

    (三)我沒有拿過周林志一分錢。

    (四)證人周林志與我有重大利益衝突,不惜出具假證言、假書證對我陷害。

    最後做無罪辯護的結語。

    我在完成上述自我辯護大綱之後,又隨時加入了翔實的觀點、證據,不斷豐富其中的內容,最終形成了一個約15000字的《自我辯護書》。這份把我從生死懸崖上拉回來的珍貴資料,我一直保存到今天。這是我能夠順利完成這個長篇紀實寫作的最重要原始文件。

    寫作這樣的辯護大綱是一件十分辛苦的事,正如我前面說過的,困難在於:一是我無法知道檢方用什麼證據來對我指控;二是我無法知道律師能取得哪些證據;三是長期關押、事過多年,我無法準確地回憶起每一個對我有利的細節。法庭只相信有證據的事實,自我辯護如何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撐,法官最多只能內心裡產生一些同情,而絲毫不會影響其做出支持公訴人的判決。

    為了把所有我能回憶出的對我有利的事實證據串聯起來,並儘量利用我所知道的公訴人提供的書面證據----書證是死的,重要的是利用好這些無法改變的書證,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解釋。對絕大多數刑事案件而言,光有書證是無法完整還原全部事實真相的,只有與被告人的供述、解釋和證人證言這些活的情況相印證,才能最大限度地逼近已經發生過的客觀事實,這就是為何古今中外十分重視被告人口供和證人證言的原因所在。

    最成功的辯護,不是在法庭上口若懸河的演講,而是向法庭充分展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證據。鑑於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設計,使得辯方取證十分困難,要特別注意充分利用控方(公訴人)提供的書證,做出符合情理的對自己有利的解釋,並儘量提供自己能收集到包括申請法院幫助取證獲得的相關書證、物證資料,來強化自己的辯護意見,從而推翻控方的指控。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哪怕對自己再有利也只能忍痛放棄,最好少說或不說,以免模糊辯護的焦點。在後來的庭審之中,我成功地達到了這個目標。

    可以肯定的是,不是所有被冤枉的刑事被告人都有我這樣頭腦清醒,並且意志堅強、應對得當,他們之中的絕大多數註定只能含冤一生。當然,不排除有極少數被冤枉的人比我做得更好。

    187、婉拒幫助詐騙犯脫罪

    我一連幾天盤腿坐在地板上,兩腿間夾著一個倒扣的臉盆,趴在上面寫寫畫畫。寫這樣的材料需要絞盡腦汁思考,用腦本來就很辛苦;那樣一種低頭曲身的寫字姿式,則是一件十分辛苦的體力活。

    我不但休息時間旁若無人地埋頭整理資料,而且得到林訓導的特許平時不用「坐排頭」,整天獨自坐在最後一排的角落裡,或冥思苦想,或奮筆疾書。我時而為自己受到的冤屈和背叛感到悲傷,時而又為自己找到新的反擊證據感到喜悅自豪。

    為了不引起他人反感,分配我的洗碗、打掃清潔衛生等內務勞動,我一樣賣力完成。

    我不斷增加的文字資料,以及時喜時悲的情緒反應,引起了同監房在押人員的好奇心。他們之中的大多數人都看過我的起訴書,雖然我很少跟他們交流,但他們對我的案子大致有些了解,當然至少一半人是看不懂起訴書實質內容的。

    同監房人員有人吃醋道:「有文化的貪官就是不一樣,訓導還專門提供寫材料的方便。」

    有人嘲諷道:「拿到了起訴書,再怎麼狡辯都沒用了,等死吧。」

    有人酸溜溜地說:「我要是多讀點書,多掌握點反偵查本事,他們根本就抓不住我。書到用時方恨少,到這裡才體會到知識真管用呀!」

    也有人對我認真準備開庭資料的自救行為表示敬佩,「排頭」就幾次打斷同監房人員的冷嘲熱諷,說:「你們有種也學學人家,誰不想為自己脫罪,或者爭取少吃幾年牢飯呀。」

    有人鼓勵我說:「你既然認為自己是冤枉的,扛到現在最後一個環節了,當然只能繼續扛下去。那幫辦案人員也是人,不管他們表面上怎麼恨你,內心還是敬佩你這種硬骨頭的。」

    一天晚上看電視的時間,那位一直自稱無罪、年約30多歲的臨江本地人,悄悄坐到我身邊,一副虛心向我請教的樣子對我說:「程總,我看您很懂法律的。我的起訴書估計也快來了,等您忙完了自己的事,能否幫我參謀參謀。」

    我慡快地說:「沒問題。」

    大部分人看到我十分辛苦的樣子,總會懷著各種心理說一聲:「你覺得這樣有用麼?」或者懷著對國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不信任,發泄道:「法庭審理都是走過場,你再怎麼辛苦準備都是沒用的。」「人家公檢法是一家人,一條龍服務,拿到起訴書基本上就定型了,法庭審理不會給被告和律師申辯機會的。」

    面對這類無論是善意還是惡意的質疑、勸說,我都抱以一笑了之的態度,有時忍不住會說:「盡人事聽天命吧,我只是不想給自己將來留下遺憾。」「反正閒著也是無聊,多做點準備總是沒錯。」

    大約一周左右,我完成了第一階段全部資料的準備,該考慮的細節全部都考慮了一遍,剩下的事情是跟律師交換意見,不斷豐富和完善自我辯護的內容和策略了。

    在完成《對證人的提問提綱》和《自我辯護書大綱》,並豐富了大量我能回想到的具體事實、證據之後,我主動恢復了每個工作日都進行的「坐排頭」反省,不想讓其他人認為我濫用林訓導對我的特殊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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