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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04:19:22 作者: 感悟生活
我把手上的換洗衣服放在行李包最上面,在最後一排靠牆坐下閉目養神,思緒萬千。那一刻,我心中翻滾著對國家司法制度的失望和恐懼,抱定了為自己洗清不白之冤的決心,但對將來繼續留在體制內工作,已經從心底產生了厭惡。
進房間大約半小時後,我聽到有管教來開門,門開後,我一眼就看到了和善的林管教。林管教指著我說:「小程,你出來一下。」
我應道:「是,林管教。」我以這種互動,讓監房裡的人明白,我真的是一位看守所老兵,希望他們不要試圖找我麻煩。
我跟隨林管教到了他的訓導室,問:「您是這個監區的訓導?」
「是呀。」林管教邊說邊倒給我一杯茶水,安慰我說:「既來之則安之,有什麼想不開的跟我說說。」
「沒有什麼想不開的,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的事。到了這地步,我知道自己的身份,不會給您添麻煩的。」我知道他們怕我一時想不開,給看守所管理上帶來麻煩。
事實上,在看守所這種地方,在押人員除了絕食和撞牆自殺,鬧不出任何動靜。即使絕食和撞牆自殺,無非是讓管教人員和「勞動」找點事做,最終還是自取其辱,哪怕絕食、自殺身亡,看守所也不會有任何法律和道義上的責任。再被羈押,我雖憤恨到了極致,但絕不想讓辦案人員看笑話。
林管教似乎看穿了我的心思,和顏悅色地對我說:「你能這樣想就好。我相信小程是有素質的人,學歷高、受過良好的教育,曾經又擔任那麼高的領導職務,總不能讓別人看笑話。」
「我會堅持捍衛自己的清白,但絕對服從看守所對在押人員的管理。」
「這就好。我們不管案子,只管你在這裡平安無事。生活上有什麼要求,你跟我提出來,能幫到你的我會儘量幫你。」
我心中一陣感動,真誠地說:「謝謝您對我的關心,若有需要您幫助的地方我一定會提出來。」我想到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我只帶了幾件換洗的內衣進來,沒有被褥和換洗的衣服,於是向林管教提出:「上次夏天到來的時候,按照所里的統一安排,我將兩大包秋冬季衣服和被褥交給了『勞動』集中保管,不知道是否還能找到?」
林管教慡氣地說:「我讓人幫你到庫房找找看,如果實在找不到了,所里再另外替你想辦法解決。」他邊說邊在紙上記了下來。
「謝謝林管教!」
「不客氣啦,大家也算是『老朋友』了,有什麼心事你盡可以對我說。」林管教笑眯眯地說。
見雙方談話氣氛融洽,我想起在檢察院沒有解決的那個疑問,請教道:「林管教,我想請教一個問題,象我這種情況,早過了審查起訴的時效,怎麼會突然又重新羈押了?莫非他們又發現了所謂新的罪行?這樣不是可以把一個人沒完沒了地關押一輩子麼?」
「不會的啦。你這個情況的確比較特殊,但我們以前也不是沒有遇到過。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取保候審期間發現了新的罪行和重大犯罪證據;另一種是案子本身複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結案,先取保候審,到起訴時如果可能判處5年以上的刑期,就會重新羈押。」
我說:「我的情況應該屬於第二種。檢察院查了我三年,翻來復去就是那幾件舉報我的事,絕對不會有任何問題。律師告訴我,我的案子已經過了刑訴法規定的審查起訴期限,為何檢察院還能對我起訴呢?」
「律師的說法肯定不對。」林管教順手翻開他桌子上的一本《刑事訴訟法》,找到相關條文,對我說:「你看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
我看到刑訴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原來如此!果然劉律師理解有誤。依照刑訴法的規定,辦案人員不但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為由,不斷重複著重新計算羈押期間,理論上可以將一個被他們懷疑有罪的人合法地關押一輩子,而且即將遇上類似幾個月前清理超期羈押這樣的運動式執法,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形式先放出來,等運動風頭一過還是可以隨時再抓回去,繼續未完成的刑事司法程序。
這正印證了我原先的推測:中國的法律原本就是專門用來對付屁民們的,絕對不會讓執法者束手束腳!
這樣看來,檢察院應該是決定對我起訴了----在臨江這個所謂法制環境相對完善的地方,辦案人員是不會在本來可以讓他們隨意操作的司法程序上留下明顯硬傷的。
林管教沒有食言。中午飯過後,兩位『勞動』就給我送來了兩大包我原先寄存的秋冬衣服,另外還給了我兩條救濟經濟困難的在押人員使用的全新被褥,顯然半年前我那兩條集中存放的被褥已經救濟了他人。
因為林管教和看守所的特別關照,我這次回到看守所沒有吃任何苦頭,又因為忙著自己開庭的資料準備,最初兩個月根本顧不上與同監房在押人員交流。
181、荒謬無恥的起訴書
第八卷 再被起訴和法庭審理
第一章 收到第二份起訴書
181、荒謬無恥的起訴書
2004年1月9日,臨江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派法警到看守所,給我送達了第二份起訴書。這份起訴書的文號和發文日期居然與第一份起訴書完全相同----不知道司法機關怎會這樣編制公文文號,試圖以一份新的起訴書完全取代舊的起訴書。
這是一份罔顧事實、內容極為荒謬無恥的起訴書,看了這份依法可對我最高判處死刑的起訴書,讓我充滿了悲憤和恐懼。
除單位、個人名稱和個別錯誤數字外,我將起訴書原文照錄如下:
臨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起 訴 書
(2001)臨檢二分訴二訴字第14號
被告人程明達,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研究生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817號,暫住本市東川北路2101號105弄A座1706室,系東南貿易集團公司董事長、中國華貿東南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程明達因涉嫌貪污罪,於2001年6月4日被本院依法刑事拘留。經本院決定,於同年6月18日以貪污罪、受賄罪依法逮捕。
本案由本院偵查終結,於2002年1月17日以被告人程明達貪污罪移送審查起訴。本院於同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貪污罪
1、1998年6月至8月間,被告人程明達利用擔任中國華貿東南公司(以下簡稱華貿東南公司)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和東南貿易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東南貿易集團)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以上交上級公司----中國貿易集團公司管理費等名義,採取欺騙等手段,侵吞公款6萬元人民幣。
2、東南貿易集團2000年度實際盈利4000萬元,被告人程明達利用在國有公司----中國華貿東南公司內從事公務,以及受國有公司----中國貿易集團委派在有限責任公司----東南貿易集團內從事公務的職務之便,採用指使他人以低價折股等手法(詳見徇私舞弊造成虧損犯罪事實),使東南貿易集團因非法收益,虛增利潤1880餘萬元。被告人程明達由此騙取24萬元年終獎勵。
二、徇私舞弊造成虧損罪
1999年4月、5月間,被告人程明達利用擔任中國華貿東南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其東南貿易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指使東南貿易集團證券投資部經理劉心宇賣出中國華貿東南公司擁有的已上市的康達公司職工股90萬餘股,所得款項1320萬餘元於2000年1月、2月有、10月劃入東南貿易集團下屬臨江華貿實業公司證券帳戶。
1999年9、10月間,被告人程明達為將中國華貿東南公司財產轉移到東南貿易集團,指使劉心宇等人製作一份轉讓(還款)協議,將上述已拋售和尚未拋售的康達股票,以及價值874萬餘元(按康達股票1999年度淨資產每股元計算)的420萬餘股康達法人股,以1998年中期每股淨資產元計算,折算成660餘萬元,以沖抵中國華貿東南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臨江華貿投資公司欠東南貿易集團下屬臨江華貿實業公司的債務,並故意將協議簽署日期提前至東南貿易集團成立之前,以造成該還款行為系原中國華貿東南公司下屬兩家子公司之間處理債權、債務的假象。被告人又指使曹志雄代表臨江華貿投資公司、臨江華貿實業公司雙方在協議上簽名,並指使劉心宇將874萬餘元的420萬股康達股票法人股過戶轉讓給東南貿易集團下屬臨江華貿實業公司。
2000年6月至11月間,被告人程明達又指使劉心宇先後將尚未拋售的30餘萬股康達股票拋售,得款近565萬餘元劃入東南貿易集團下屬臨江華貿實業公司帳戶。
綜上,被告人程明達共指使劉心宇拋售中國華貿東南公司擁有的已上市的康達公司職工股120萬餘股,得款1880餘萬元,通過將中國華貿東南公司所有的股票低價折算欠款,造成中國華貿東南公司虧損1221萬餘元以及價值874萬餘元的420萬餘股康達法人股,損失共計2095萬餘元,使東南貿易集團非法獲得了中國華貿東南公司的上述資產。
三、受賄罪
1997年7月,被告人程明達利用擔任中國華貿東南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兼萬豪花園建設領導小組組長的職務之便,指定項目總包單位臨江市建築總公司將外牆裝滿工程分包給臨江市華原裝飾工程公司。被告人程明達將個人住院費等單據交給該公司總經理周林志報銷,收受周所送現金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貿易部《關於程明達任職的通知》;中國貿易集團公司《關於程明達職務聘任的通知》、《關於程明達等六人任職建議的函》、《關於中國華貿東南公司等資產重組的請示》及收款記帳憑證複印件;中國貿易集團公司的《幹部任免審批表》、《關於對中國華貿東南公司等資產重組的批覆》、《情況說明》;華貿東南公司、東南貿易集團、臨江華貿投資公司、臨江華貿實業公司的註冊登記資料;財政部《關於同意中國華貿東南公司資產劃轉的復函》、臨江國資辦《關於中國華貿東南公司國有資產劃轉問題的批覆》;東南貿易集團公司章程、工資分配方案、第一次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複印件;康達公司年報、中期報告等財務資料;臨江求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及其相關書證;從東南貿易集團劉心宇、姚麗等處調取的支付證明、請示報告、收條、在海通證券公司提取現金的帳單複印件;中國華貿東南公司領導班子分工會議紀要、萬豪花園項目建設進展情況通報、臨江市建築總公司與臨江市華原裝飾工程公司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中國華貿東南公司支付工程款給臨江市華原裝飾工程公司的財務憑證;被告人程明達住院費專用收據和發票等相關書證;證人劉心宇、姚麗、全偉、錢文韜、曹志雄、石偉良、周林志、楊景新等的證言;被告人程明達的訊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