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頁
2023-09-25 04:19:22 作者: 感悟生活
「那還用說,開庭後我自然會找朋友跟他打招呼的。」趙律師一副得意的樣子說
我立即意識到趙律師在說大話,其實他跟王法官根本沒有交情。對當事人胡亂吹牛,這是國內一部分律師的壞習慣。
我轉而問劉律師:「劉律師,你跟王法官見過了,你認為他會秉公執法麼?」
劉律師說:「主審法官在一個案子的審理和量刑中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但你這個案件屬於高層領導批示的大案要案,法官即使想幫忙,恐怕還要靠證據來說話,讓他的幫忙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腳。」
「我同意劉律師的觀點,請朋友幫忙的事趙律師您多費心,有任何一點點希望總是要盡一百分努力。找朋友做溝通工作,目的是讓法官不要太胡來,要想他偏向我這邊做有利的裁判,那是絕對沒有可能的。」
「放心啦。你很快就出來了,只是不要出去後就找不到人了。」趙大律師說。
「我不是這種無情無義的人,我會儘自己最大能力來報答大家。」
「現在你當然說得好聽,一出去可能槍都打不著了。」趙律師戲謔道。
我儘量壓抑著反感的情緒,淡淡地說:「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我多說也是無益。」
不知劉律師是否意識到我的不快,打圓場說:「程總是一個很講義氣的人,否則也不會有這場官司了。我們還是跟他商量一下開庭的細節吧。」
「鐵證如山,開庭結果我倒是一點都不擔心。」趙律師一副勝算在握的樣子。
我抓緊詢問自己最關心的問題:「法院拿到證據之後,會不會迫於上層的壓力,故意把證據處理掉?」
兩位律師異口同聲、斬釘截鐵地說:「不可能!」「絕對不可能!」
劉律師進一步補充說:「法官的素質是很高的,社會地位和生活待遇都不錯,犯不著冒這麼大的風險。法院取證在公司留下了憑證,我這裡又有公司加蓋公章的複印件,在場取證的證明人,以及當事人的筆錄。這個證據已經不可能滅失了----除非我們兩個律師都被他們抓起來了,相信臨江市沒人有這個膽量。」
我又問:「法院拿到證據之後,是否會通報檢察院?」
劉律師說:「那是肯定的。任何刑事案件,辯方若拿到有用的證據,法院都會通知檢察院,複雜案件開庭前還會有一個交換證據的程序。」
我擔心地問:「證據一交給檢察院,所有人都明白案子不成立了,那樣檢察院會有什麼後續動作?」
「已經起訴到法院,就由不得檢察院怎麼辦了。」趙大律師仍是一副滿不在乎的樣子。事實證明,他對我這個問題的回答是相當不專業的。
我充滿期待地問:「估計何時能開庭?」
「我們也在等法院通知。」劉律師說。
「法院最長多久會結案?」
劉律師回答說:「通常一個半月就應當結案。」
我不放心地追問:「我這個案件不能按通常情況考慮,刑訴法對審理階段的羈押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劉律師翻開手中的刑訟法,找到相關規定,對我說:「一審階段羈押期限一般為一個月,最多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加起來就是二個半月。如果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以內,這樣就是三個半月了;移送人民法院後,重新計算期限,再加最多二個半月,全部加起來就是6個月。」
我無可奈何地說:「那我就耐心等待吧,反正再怎麼拖也就不到6個月時間了。」
145、收到撤案裁定書
第六卷 撤訴再偵查
第一章 絕望使我渾身顫抖
145、收到撤案裁定書
自律師會見之後,我便開始苦苦盼望著開庭的日子。
我掐著指頭計算開庭的時間,起訴書上面的日期是2002年8月1日,我是隔天下午簽收的,按刑事訴訟法規定,正常情況下法院應該在一個半月時間內判決。我在監房中一分一秒地數著漫長的日子,好不容易熬到了9月中旬,一個半月的審理期限過去了,本應審結的案子連開庭時間都沒有確定下來。按常理推測,即使二中院向市高院申請了一個月延期時間,也應該定下開庭的日子了,除非檢察院申請補充偵查。
在看守所呆了一年多時間,據我觀察,被告人收到起訴書後,通常10天左右法院就會告之開庭時間。象我這樣過了一個半月的審限,法院還未確定開庭時間的絕無僅有。
由於法院開庭時間遲遲沒有確定,監房裡所有人開始對我的說法深信不疑----律師申請法院調取到的證據,足以推翻檢方的全部指控,檢察院陷入了十分被動的局面,但絕對不會輕易罷手認輸。
隨著天氣一天天轉涼,我原本樂觀的心情也變得一天天陰沉起來。想到對我這麼單純的指控,在我拿出那麼清楚的證據之後,卻遲遲無法獲得釋放,一種不祥之兆在心裡慢慢的擴散開來。
2002年10月14日,伴隨著下午5點下班時間的到來,終於熬過了法院延期一個月的最後審限,我既沒有被釋放,也沒有接到法院開庭的通知。毫無疑問,案子已經由檢察院申請退回補充偵查。這一晚,我度過了一個不眠之夜,各種可怕的念頭輪番湧上心頭。
我在胡思亂想的萬分痛苦之中,又熬過了一個多月。
2002年11月21日下午四點鐘左右,管教開門叫我:「1814,提審。」
管教開門之後,輕聲對我說:「法院來人,送達裁定書。」
我點頭表示感謝,心中十分納悶,沒有開庭哪來的裁定書?法院既然已經做了裁定,為何卻沒有釋放我?
很快到了提審室,法警遞過一份刑事裁定書給我,然後讓我在送達文書上簽字。我拿了這份《刑事裁定書》返回監房,反反覆覆看了無數遍,卻無法從中讀懂確切的法律含義,更無法看出自己何時能夠獲釋。
現將這個刑事判定書原文照錄如下(同樣地為避免因「被對號入座」,進而自尋煩惱甚至「被跨省」,文中人名、地名等均有改動):
臨江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02)臨二中刑初字第6號
公訴機關臨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程明達,男,1964年12月16日生,漢族,出生地湖北省咸寧市,碩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東南貿易集團公司董事長、中國華貿東南公司總經理,戶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817號,暫住本市東川北路2101號105弄A座1706室。因涉嫌貪污罪於200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以貪污罪、受賄罪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臨江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劉海波、趙敬壽,臨江市天問律師事務所律師。
臨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程明達犯貪污罪,於二○○二年八月一日以(2001)臨檢二分訴二訴字第14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在訴訟過程中,臨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本案的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於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以(2001)臨檢二分訴二撤訴第14號撤回起訴決定書決定撤回起訴。
經本院審查認為,公訴機關要求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允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臨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撤回起訴。
審 判 員:曹振林
助理審判員:卜文曄
助理審判員:王宏德
臨江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章)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周慧娟:法院書記員
監房內所有人都傳看了這個刑事裁定書,均覺得希奇,至於下一步檢察院將如何動作,卻沒人給我確切的結論。
我一夜未眠,最後被迫接受了這樣兩個殘酷的現實:一是檢察院已經撤回起訴,意味著我的案子又回到了檢察院手中;二是我收到法院的刑事裁定書卻沒有被釋放,絕對凶多吉少!
但我仍然固執地認為,事實是如此清楚,或許檢察院辦理撤案放人手續需要一些時間吧。書包 網 bookbao8.com 想看書來書包網
146、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2002年11月22日,一個讓我終身難忘的屈辱日子,讓我見證了司法強權原來可以這般容易被隨意操弄,可以這般無恥地用來侵犯*、*無辜。
下午3點左右,一節「排頭」剛剛結束,管教開門叫我:「1814,提審。」一種不祥的預感立即湧上心頭。
我邁著沉重的步伐向提審區走去,相隔很遠,我就看到了站在提審區值班室外面的市檢二分院反貪局周德勛副局長和王姓檢察官。
我被帶到提審室坐定後,周副局長一臉嘲諷的表情,冷冷地對我說:「案子又回到我們手裡了,你沒想到吧?!」
我冷若冰霜地看著他,一言不發。
周副局長顯然注意到了我的敵意情緒,不再廢話,改而一本正經地向我宣布:「我現在正式告知你,經我院研究,因發現你新的犯罪事實,決定對你重新偵查,重新計算羈押程序。」
儘管我此前做過各種設想,這個結果卻是我無論如何不敢面對的,我完全驚呆了!在我還未完全反應過來的時候,周副局長補充道:「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就是從頭再來,現在你的案子又回到了我們偵查部門。」
我最擔心的情況終於出現,一種極度絕望的情緒迅速向我全身各處漫延。我渾身不由自主地顫抖起來,隨之一股冰冷的寒氣從頭頂瀰漫到腳底。
我強忍著自己的憤怒,卻無法控制住手臂的顫抖;想張口說話,嘴唇卻顫慄著說不出一句話來。
我當時的臉色一定十分難看,大約可用面無人色來形容。年紀輕輕的王檢察官一定是注意到了我的失態,站起來關切地問:「你沒事吧?要不要我去給你倒杯熱水過來?」邊說邊向門外走去。
王檢很快端了一杯熱水進來,我想說聲謝謝卻仍然無法說話,眼淚忍不住流了下來;顫抖著雙手接過杯子,剛剛送到嘴邊,杯子卻失手掉了下來,熱水澆了我一身,但我沒有絲毫的感覺。
王檢匆匆出去,重新端了一杯熱水進來,很快又進來看守所一位領導,緊接著每周給在押人員看病發藥的王醫生也來了。那位警銜較高的看守所領導,臉上現出神色緊張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