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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04:19:22 作者: 感悟生活
    我問:「你在公安局裡面是如何承認的?只說知道箱子裡面有毒品,還是具體知道數量有多少,帶到臨江後給你多少線?」

    他說:「我從來沒有承認過知道箱子裡有毒品,就是按警察教我的說法,張軍問過我『假如箱子裡是毒品,你敢不敢帶?』我說『敢。』就只有這句話。」

    我重複了一次:「你是說,你在偵查階段的原始的口供,所謂承認的事實就只有張軍來問你:『假如箱子裡是毒品,你敢不敢帶?』你說『敢。』是這樣麼?有沒有說到你們怎麼商量把這個箱子帶到臨江?接貨人是誰?這人你是否認識?你是否跟警察說過,張軍來托你帶這個箱子,曾給你500元交通費?除此之外,你是否在公安局交待過事後張軍來還會給你別的好處?」

    劉正陽說:「我承認的就上面那句話,其他都沒有。張軍來托我帶這個箱子的時候,給了我一個他朋友的電話號碼,他朋友叫張寧,讓我到臨江後住下來就給這人打電話。這個我抓到刑警隊的時候就跟警察一五一十地說了,然後他們就帶我出去『釣魚』抓張寧。除了張軍來主動給了500元錢,真的沒談任何其他好處,而且那500元錢當時我都不好意思要,他丟下錢和寫有他朋友手機號碼的紙條就走了。」

    「你跟張軍來認識多長時間了?」

    「認識有半年多了,他多次到店裡來買東西,出手很大方。」

    「一共買過幾次衣服,大約花了多少錢?」

    「不下7、8次,每次都是5000元以上,買的都是高檔女裝,所以我對他印象深刻。」

    「印象深刻也只是店主與顧客的關係,你能輕易幫一個陌生人帶東西?」

    「我接待他買過三、四回衣服之後,他主動給了我一張名片,我這才知道他叫張軍來,是福州市軍來貿易公司總經理。他自我介紹說做海產生意的。每次買東西他都很大方,從不討價還價,而且他說跟我有緣,每次見面都聊幾句,日子一長就當對方是朋友了。」

    「那個張寧後來抓住了沒有?」我明知故問。因為我注意到起訴書中未註明這個名叫張寧的接貨下家的身份證號碼,但註明了交貨上家張軍來的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我猜想辦案人員甚至沒有查清這個下家的真實身份。

    「應該是沒有,警察從來沒跟我說起過。」

    「他給你箱子在什麼地方?」

    「他送到店裡來的。」

    「當時有誰在場?」

    「我老婆和一個聘請的營業員都在場。」

    「你說的這些筆錄中有記載麼?」

    「我都記不得了。筆錄怎麼寫的,我都沒有細看。」

    「你到臨江批發服裝是固定找一、兩家單位進貨,還是在服裝市場隨意購買?」

    「有三家固定的進貨渠道,同時也到市場零星購買一些。」

    「檢察院有沒有問你為何偵查階段你承認知道箱子裡面是毒品?」

    「我說了,那是因為吊得實在受不了,害怕他們再吊我,就按警察教我的說法承認的。」

    「你這個說法檢察院的筆錄記載了沒有?」

    「我不知道。筆錄我沒看,他們讓我簽我就簽了。」

    我聽了他這些說法,覺得他被冤枉的可能性很大,於是給他出了以下主意。

    我跟他說,這個運輸毒品案,上家和下家都沒有抓住,他在公安偵查階段的口供又有很大疑點,雖然涉及的販毒數量特別巨大,但絕對不會判死刑,所以對接下來的法院審理,要沉著冷靜,全力以赴爭取最好的結果。由於販毒是重罪,查獲的海洛因數量又是如此巨大,雖然案子疑點很多,但警方絕對不會輕易放人,畢竟人贓俱獲,能爭取到的最好結局,就是少判幾年刑。不管最終結果如何,內心必須堅持自己是無辜的,讓法院相信他確實是冤枉的。這需要律師調查取證並向法院提供以下四方面的資料:

    一、提供他與哥哥開店和店面收入的資料,證明他有正當的收入來源,不是以販毒為生;

    二、找他到臨江固定進貨的那三家單位取證,證明他確實經常到臨江進貨;

    三、向他老婆和聘請的營業員取證,說明箱子交接的情況和給你500元錢的經過,沒談過分錢或給予其他任何好處的事,證明你沒有參與販毒,販毒是死罪不可能只收他500元錢;

    四、讓律師申請檢傷,證明你確實受到過刑訊逼供,偵查階段的口供是誘供、逼供的結果,屬於無效證據。

    同時,他自己務必牢記以下四點:

    一、起訴之後進入審理階段,對於疑難案件,法官有可能會來提審,若法官來提審時,堅持你偵查階段受到殘酷的刑訊逼供,並強烈要求法院驗傷證明;

    二、不管以前的筆錄是否看過,公安局和檢察院所作的筆錄是怎麼記的,法官來提審時一定要一個字一個字地仔細校對筆錄,確保記載內容完整反映了你自己的真實意思,錯記的內容或者說錯的內容要求修改,漏記的重要內容你要求補上,如果法官不同意你修改和補充筆錄,你應當拒絕簽字;

    三、無論過去是怎麼說的,反正販毒的上、下線都沒抓住,到法庭上堅持當時張軍來說的是補品和土特產,壓根沒說過假如是毒品你敢不敢帶的話,因為你的口供是孤證,否認之後犯罪「主觀」和「客觀」兩個要件就都不成立了;

    四、堅持500元交通費是張軍來主動給的,當時你還不好意思拿,婉言拒絕過,當時情況你老婆和店裡的營業員可以證明,讓律師辯解這500元不是販毒的利益所得,而是朋友間請人帶貨的人之常情。

    我讓他把上述幾個關鍵點重複了多次,確保他完全掌握之後就不再跟他做長時間的交流,以免被管教發現我在幫人策劃抗審,關進曾經多次深夜傳出悽厲嚎叫、讓所有在押人員聞風喪膽的看守所禁閉室。

    一年後,我從一名管教口中得知,這位名叫劉正陽的毒販最後被法院判了5年有期徒刑,判決書中特別提到「鑑於本案的特殊情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期之下量刑」。

    我無法判斷我出的這些主意,在劉正陽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揮了多大作用。我在這個長篇紀實中簡略記錄這個案件的情況,一方面真實反映我當時的一種心理狀態和所作所為,另一方面說明中國刑事司法實踐中並沒有真正貫徹《刑事訴訟法》中「疑罪從無」的規定,不但對我如此,對劉正陽如此,對任何人都是如此。生為中國人,你只能每天祈禱不要被司法機關找上門來,如果不幸被他們盯上,除了殺人放火這類需要完整證據鏈支持的重案,其他任何事情即使你再清白也能關你三年五載,沒事也一定能給你找點事來。

    142、送達起訴書

    第六章 終於盼來起訴書

    142、送達起訴書

    我在監牢里度日如年,盼望早日拿到起訴書,儘快走完所有的司法程序,還我自由和清白,但檢察院偏偏跟我過不去,遲遲不見起訴書的到來。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起訴後一個半月應該起訴,如果退回補充偵查,則增加二個半月,從1月18日移送起訴之日起算,5月17日就是退回補充偵查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的最後日子。

    2002年5月初,看守所開始裝修我所在監區對面的二層樓面。我在幾次爬上鐵柵欄打掃衛生時,看到有建築工人往裡面運送床墊和淋浴設備。監房裡的人私下都在議論,這麼好的條件肯定是為身份特殊的在押人員準備的。

    隨著5月18日黑夜慢慢降臨,我明白檢察院要用足「刑訴法」中二次退補偵查的規定,儘可能給我製造更長的被羈押時間,最大限度地延長我的痛苦。

    2002年6月4日,是我失去自由一周年的日子,我充滿了憤恨和無奈。在移送起訴後指控罪行十分單一的情況下,檢察院仍然對我長期羈押的做法,徹底摧毀了我長期以來對法律的信賴,毀滅了我一直追求並為之奮鬥的社會公平、正義的天真理想,破除了我對官方輿論宣傳的迷信。親身經歷的種種殘酷的現實,促使我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制度設計進行了全面的反思。

    第二次退補偵查,意味著收到起訴書的時間再增加二個半月,我心中默算了一下,最遲8月3日應該收到起訴書了。

    這段時間,我已經看不進任何法律書籍,惟一能轉移我注意力的只有武俠小說。我把所有能收集到的武俠小說全部看了一遍,發現離8月3日還有很長時間,於是把金庸和黃易的武俠小說又全部重新看了一遍。

    2002年整個夏天,我沉迷於武俠小說的奇幻世界裡,被書中英雄人物的俠肝義膽感動著,並幻想自己成為一名武功蓋世的大俠,蕩平人間不平事,殺盡天下可恨人。

    2002年8月2日(周五)下午,我聽到管教開門叫我出去,心想這回應該是起訴書來了。在去提審室的路上,管教告訴我,法院送起訴書來了。

    送來起訴書的是法院法警,兩名法警例行公事地讓我簽署了送達文書。我拿到起訴書快速掃了一眼,果然起訴的就是6萬元貪污,心中苦苦等待的怨恨,立時變成了這場悲劇行將結束的快意。

    現將這份起訴書附錄如下(人名、地點、單位名稱均為化名,內容略有修改以免「被對號入座」):

    臨江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起 訴 書

    (2001)臨檢二分訴二訴字第14號

    被告人程明達,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研究生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817號,暫住本市東川北路2101號105弄A座1706室,系東南貿易集團公司董事長、中國華貿東南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程明達因涉嫌貪污罪,於2001年6月4日被本院依法刑事拘留。經本院決定,於同年6月18日以貪污罪、受賄罪依法逮捕。

    本案由本院偵查終結,於2002年1月17日以被告人程明達貪污罪移送審查起訴。本院於同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經依法審查查明:

    1998年6月至8月間,被告人程明達利用擔任中國華貿東南公司(以下簡稱華貿東南公司)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和東南貿易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東南貿易集團)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以上交上級公司----中國貿易集團公司管理費等名義,採取欺騙等手段,侵吞公款6萬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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