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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04:19:22 作者: 感悟生活
    《在押人員行為規範》共分7章、42條,包括總則、作息規範、學習規範、勞動規範、文明禮貌規範等,每一項都把在押人員的一言一行規定得十分細緻,看上去還相當合理。

    一直到8點半鐘睡覺,我大約默讀了10多遍,記住了大部分內容,但根本無法熟練地背誦下來。

    我心想,這些紙上的東西如能落實到現實中,切實加以貫徹執行,何至於有我現在身處的黑牢存在,又哪容老大、老二、老三、老四這樣的牢頭獄霸如此猖狂。幾十年來中國官方一直說一套做一套,甚至在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問題上習慣性說謊,是導致整個社會道德淪喪的罪魁禍首。

    無論古今中外,誠實本是一個人最重要的品德,但在現今中國卻成了鄉巴佬、老實人、政治上不成熟的貶義詞。由此導致整個社會道德水平江河日下,官員喜歡投機鑽營、欺上瞞下,商人習慣投機取巧、不講信用,一般民眾則津津樂道於當面一套、背後一套的小聰明,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導致當前整個中國社會陷入空前的信用破產,人民生活在相互犯忌對立的環境之中。

    我在看守所這段時間的所見所聞、切身感受,更相信社會道德之敗壞,根源不在國民的劣根性而在於制度的缺陷,以及長期以來官方公開宣傳的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以革命的兩手對付反革命的兩手」這種狼性教育的結果。

    如今隨著中國對外交流的日益增多和網際網路等新興媒體的興起,官方對真相的壟斷越來越受到嚴重的挑戰,而官方編造的謊言一次次被無情戳穿,更加劇了社會各階層的猜忌與對立。如此自欺欺人,到頭來終究會害人害己!

    接下來幾天,莊衛東每天都帶人來提審,除了反覆訊問上交上級公司管理費11萬元、康達股票違規過戶的事,還提到南京一筆投資失誤的詳細情況,以及開發區政府對我20萬元獎勵和近年來全部獎金的分配去向。

    不管他們聲東擊西、旁敲側擊,還是出其不意、突然襲擊,我都按先前的說法原原本本重複了一遍。我相信,任何審訊技巧都只能最大限度地挖掘事實,而不可能改變事實真相。除非被審問者沒有認真審閱筆錄,糊裡糊塗地落入了辦案人員設下的陷阱。

    每次提審時我都提出,要求儘快安排律師來會見。每次莊衛東都以正在辦理有關手續為由來搪塞,對此我毫無辦法。

    大約10天後,我終於忍無可忍,與莊衛東吵了起來。我說:「刑訴法不是規定犯罪嫌疑人從被刑拘第一天起,就可以聘請律師為自己提供法律諮詢、幫助嗎,你們一再阻撓律師會見,豈不是有法不依?」

    莊衛東不溫不火地說:「法律規定我比你清楚,刑訴法規定「可以」不是「必須」呀,我們不同意行不行;律師會見需要辦理必要手續,刑訴法沒有規定必須多少天完成這一手續過程,過10天、半月批准行不行?!」

    我無言以對。我過去在國家貿易部工作時,就參與起糙過幾部經濟方面的法律糙案,當然知道中國法律的一個普遍特點,是對執法者的權力規定得十分廣泛卻幾乎沒有約束,即使有些約束也可以通過具體法律解釋來變通,更不會有對執法者違法的具體懲處辦法。這既與中國政治體制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角色定位有關,也與中國法律糙案基本上是由其執行者提出法律糙案有關。何況法律通過後,執法部門還可以做出有利於其管理和執行的具體實施細則,充當運動員和裁判的雙重角色。

    退一萬步說,即使他們明顯違法辦案,在中國的法治環境下,律師和犯罪嫌疑人又能怎樣?我亦深知,中國從來就沒有同情犯罪嫌疑人的社會氛圍,也沒有任何受理和糾正冤假錯案的外部監督機制。

    每次回到監房,我仍然要面對老三、老四仇視的目光。他們不時諷刺道:「天天提審,湖北佬有得苦了。」「這傢伙事情大得不得了。」「象這樣密集的提審,將來不一定保得住腦袋。」

    我也不得不忍受他們對我洗馬桶、洗飯盒、擦地板時的挑剔,並按他們的要求小心翼翼地做好每件事。

    不管他們說什麼,我都裝聾作啞,沉默以對。

    我一直默默地鼓勵和安慰自己,這樣的日子很快會過去,明天一定會更好。

    083、送出無罪的信號

    第六章 短暫會見律師

    083、送出無罪的信號

    我被刑拘後的第12天,終於見到了律師。這本身是極不正常的做法。即使在《律師法》沒有出台前,司法機關雖有內部規定,在偵查階段會見律師,一是必須經他們批准,二是必須由辦案人員陪同會見,三是會見時不得談論具體案情,但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都會在被刑拘後3天內批准律師會見。象我這樣拖到刑拘後12天才讓律師會見的情形,是十分罕見的。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在打擊犯罪與保護*的平衡中,更多地傾向於打擊犯罪,而不是保護*,這與我們長期宣揚的以犧牲個人利益來保護所謂集體利益的政治理論,是一脈相承的。

    那天我一進提審室,就見公司法律顧問劉佩英律師和一名陌生人坐在高高的提審台上,莊衛東和一名我先前沒見過的檢察官反而陪坐在下面。我與劉律師心照不宣地點了點頭,真是千言萬語不知從何說起。

    我搶先說:「劉律師,我沒事,絕對是被冤枉的,請你相信我。」

    我當時迫不及待地想把我進來後,他們仍然沒有抓住我任何違法犯罪問題的信息傳遞出去,以便上級領導和公司同事放心。其實我哪裡會想到,我一被抓進去,外面已經紛紛傳言我至少要被判處無期以上重刑。待一切真相大白,已經是三年多以後的事了。

    因為此前我了解到錢文韜、陳昌基、張杰等人被刑拘時會見律師的情況,我知道從刑拘到逮捕的整個偵查階段會見律師都有辦案人員在場監視,而且規定律師不得詢問任何與案件相關的事情,只能做簡單的法律諮詢,也就是念念相關的法律條文(到2008年6月《律師法》生效後,這一情況稍微有了一些改變,律師會見時辦案人員不得在場監視,也不得錄音錄像,但偵查階段律師會見仍需辦案單位批准)。

    當時我只想搶在辦案人員宣布相關規定之前,首先把我無罪的事實傳遞出去。

    莊衛東果然迅速制止道:「你們不能談論任何與案子情節有關的事,如果違反規定,我們有權取消律師會見。劉律師,你不要讓我們為難。」

    「知道。」劉律師答道,然後對我介紹說:「這位是南京來的高律師。」

    我點了點頭說:「高律師、劉律師,謝謝你們來看我。」

    給我聘請一名外地律師,是我在外面時跟劉律師商量好的策略。因為這個案子是臨江市委領導決定的,又有孫明海上躥下跳,必欲千方百計置我於死地,我對當地律師能否替我申冤、與司法機關唱對台表示擔憂,最後叮囑一旦我出事,請劉律師為我請一名外地名律師。

    高律師一本正經地問:「你是否同意我和劉律師作為你的辯護人,為你提供法律幫助?」

    我說:「同意。」

    劉律師說:「你這個案子,今後就由高律師負責。我可能要出國去進修,不一定能把你這個案子做下去。」

    「是嗎?你什麼時候出去,到哪個國家?」我掩飾不住失望急切地問。

    劉律師明顯有些慌亂,猶豫地說:「這個……還沒有最後定。」

    我十分納悶,沉默不語。這個謎直到兩年多我重獲自由後才明白,劉律師之所以不做我的辯護人,一是認為自己對刑事辯護不精通;二是作為公司法律顧問,生怕*燒身;三是當時傳說我的事情很大,復出已經無望,不想在費用不高的刑事案件上花精力。而深知自己無罪的我,雖然對我被抓後外面的各種謠言事先有所預料,卻仍然大大低估了其對我聲譽和合法權益構成的巨大殺傷力。

    高律師及時打破了這種尷尬,說:「劉律師已經以你單位和家屬的名義,向檢察院提出對你取保候審的申請。」

    「管用嗎?」我苦笑道。

    「我們會努力爭取的。」高律師說。

    「謝謝!」我說

    高律師接著問:「你是否知道刑拘你的罪名?」

    「知道。刑拘名義上貪污,但他們似乎對受賄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罪也感興趣。」

    「什麼是貪污罪、受賄罪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罪,你知道嗎?」

    「知道。我根本就沒有做過這樣的事,你不用給我做法律條文方面的解釋。」我再次技巧性地向律師傳遞我無辜和沒有所謂認罪的信息。

    「真的不用我將相關法律知識給你做一個解釋嗎?」

    「是的,真的不用。謝謝你。我堅信,沒有事實的任何罪名都不會成立。」

    「這樣也好。那我要特別提醒你兩點。第一,你有權拒絕回答任何與案子無關的問題;第二,對每一份筆錄都要認真審閱,你有權提出修改筆錄的要求,即使前面說錯了,後面也可以做文字上的修改或更正。」

    「這兩點的確很重要。謝謝你!我想請教的是,什麼叫與案子無關的問題,是不是我只需要回答與指控我貪污有關的問題?」

    「是的。」高律師肯定道。

    「高律師這樣說不妥吧。」莊衛東提出抗議。

    高律師沒有爭辯。

    我接著問:「如果他們拒絕按我的意思修改筆錄,我該怎麼辦?」其實我知道答案,只是想通過律師嘴裡說出來,以免每次我提出修改筆錄時,辦案人員很不情願的樣子。

    高律師解釋說:「這種情況一般不會發生。口供本人可以任意修改,哪怕開始說錯了或者表達不準確、不全面,後來審看筆錄時都可以提出修改,甚至你可以要求自己書寫筆錄,但是一旦簽字就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如果辦案人員不按你的意思記錄和修改,你有權拒絕簽字,這樣的筆錄是無效證據。」

    莊衛東插話說:「高律師,你就別教他了,程董精明得很。」

    「這是我們的職責。」高律師淡淡地說。

    「你還有什麼需要諮詢我們的?」劉律師輕聲問。

    「公司情況怎樣?」

    「不許說。」莊衛東大聲制止。

    「公司的情況你就不要管了,你管好自己就好。」高律師說。

    「我家裡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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