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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04:19:22 作者: 感悟生活
甲方:臨江東南貿易投資公司
(華貿東南公司下屬企業)
乙方:臨江東南貿易實業公司
(東南貿易集團下屬企業)
截止1998年5月25日,甲方與乙方業務往來中,甲方欠乙方往來款元。現經雙方自願協商,就上述款項的結算達成如下協議:
一、目前甲方持有康達股份法人股3002907股、社會職工股1116865股,甲方聲明未做任何抵押。
二、甲方同意以1997年度每股淨資產元的價格,將上述股票整體轉讓給乙方,折人民幣元。其中元用於抵債,餘款元仍歸甲方所有。
三、甲方返還乙方往來款系用有價證券折讓,雙方同意過戶手續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具體過戶日期由乙方決定。過戶中如遇股價變動造成盈虧,與甲方無關。
四、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即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臨江東南貿易投資公司(印章) 臨江東南貿易實業公司(印章)
法人代表:曹志雄(簽字) 法人代表:曹志雄(簽字)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康達股票轉讓協議書
甲方:臨江東南貿易投資公司
(華貿東南公司下屬企業)
乙方:臨江東南貿易實業公司
(東南貿易集團下屬企業)
截止1998年5月25日,甲方與乙方業務往來中,甲方欠乙方往來款元。現經雙方自願協商,就上述款項的結算達成如下協議:
一、目前甲方持有康達股份法人股4204069股(以康達股份公司出具的證明為準),甲方聲明未做任何抵押。
二、甲方同意以1998年度中期每股淨資產元的價格,將上述股票整體轉讓給乙方,折算人民幣計元,其中元用於抵債,餘款仍歸甲方所有。
三、甲方返還乙方往來款系用有價證券折讓,雙方同意過戶手續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具體過戶日期由乙方決定。過戶中如遇股價變動造成盈虧,與甲方無關。
四、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即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臨江東南貿易投資公司(印章) 臨江東南貿易實業公司(印章)
法人代表:曹志雄(簽字) 法人代表:曹志雄(簽字)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需要說明的是,在1998年6月8日東南貿易集團成立前,臨江東南貿易投資公司和臨江東南貿易實業公司均為中國華貿東南公司下屬企業;實業公司是華貿東南公司投資入股東南貿易集團的5家子公司之一,投資公司則作為華貿東南公司下屬企業一同下放。過去這兩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是李惟康,直到我著手資產清理時,才在1998年9月份將兩家下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都換成了曹志雄。
對這簡短的四張複印件,我研究了足有一個多小時,終於看出了兩份協議和劉心宇給我的兩份報告中的問題。日期倒簽為1998年5月25日的協議,把可上市流通的內部職工股,故意含糊寫成社會職工股,讓人以為是不能流通的法人股;同一天製作的日期為1998年12月3日的第二份協議,則明確把所有康達股票都寫成是法人股,當然可以按法人股的價格進行轉讓。這樣問題就來了----每股股價15元左右的流通股,豈能按每股元淨資產轉讓。這不是低價折股又是什麼?!
對面前這四份資料,我沒有任何印象。如果不是檢察院查處,誰又能看出其中的貓膩?
其一,劉心宇的確跟我和曹志雄、姚麗都匯報過康達股份法人股轉讓抵債的事,但他卻將可上市流通的康達股份內部職工股混入其中。只要稍有一點證券常識的人,都知道流通股無法通過協議轉讓,只能通過股票市場公開交易,股價由市場決定。我一直就知道只有法人股協議抵債的事,做夢也想不到還有流通股混在其中按協議轉讓。技術上如何能實現這樣的轉讓?
其二,劉心宇將一份可以亂真的含有流通股轉讓的非法協議,混入一個僅有法人股轉讓的合法協議中,讓曹志雄糊裡糊塗同時簽署。不說曹志雄對股票本來就一竅不通,就是懂行的領導,每天簽署大量文件、憑據,除非特別細心很容易上當受騙。
其三,在1999年3月9日給我的兩份報告中,特意寫明去年初已經按公司領導決策達成了協議(此時這個倒簽的協議根本就不存在),當時他還特意強調說這只不過是財務上例行公事地辦一個手續,使我不假思索地在他的報告上大筆一揮「同意」。
如此移花接木、瞞天過海,留下了我同意流通股協議轉讓的書面證據,真可算得機關算盡!
他這麼做,無非是騙取公司的高額提成獎金而已,因為按公司與他簽訂的經營責任書,年利潤超過15%的部分,公司提取20%作為其部門獎勵,作為部門經理他個人可分得其中的70%。劉心宇按淨資產價格計算所「轉讓」(實質是購入)股票的成本價,然後按股票市值計算浮利,本來兩個公司是現金交易卻造成股票交易的假象,若按20%的比例提成可獲得200多萬元的提取獎勵。
我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但我很清楚,我從未指使過將流通股按法人股價格轉讓,且稍有證券常識者,都了解流通股不可能按法人股價格、通過協議方式轉讓,技術上也確實做不到。因此無論他們如果推卸責任,我不存在主觀上的犯罪故意,況且華貿東南公司的確至今還欠著東南貿易集團1000多萬元,雖有違規卻沒有給對方造成任何實際損失。
036、泄露天機與坐以待斃
我完全沒有考慮公司已經開始出現的人人自危、離心離德的可怕苗頭,以及檢察機關欲致我於死地的險惡局面,毫不猶豫地將其中的關鍵向曹志雄、錢文韜做了解說。
我記得當時錢文韜沒有吭聲;曹志雄則反覆強調,他對股票一竅不通,只是聽劉心宇說得有理,就糊裡糊塗地簽了字。我相信曹志雄說的是真話,他是真的不懂證券常識。否則,在後來他與劉心宇、姚麗等人在法庭上作證,按照公訴人的一步步提示把責任全部推給我時,謊言將編造得更加天衣無fèng,我將因「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以重刑。
更幸運的是,心裡幾乎藏不住任何秘密、一貫強勢的我,在公司人心浮動,劉心宇公開放言對我不滿的情況下,我居然克制住了讓劉心宇、曹志雄、金偉良等人,將股票違規問題查個水落石出的衝動。這或許是我性格中寬容和勇於承擔責任的潛質,無意中救了我一條命。因為那時任何多餘的動作,只會教會他們更好地完善檢察院對我的指控。
歷經大難之後,我仍不相信「好人定有好報」這種唯心主義的東西。但如果從唯物主義去理解,還真的無法做出更好的解釋。
我從中吸取到的最大教訓是,任何時候簽字都必須十分小心翼翼。以至於現在部下若是以事情緊急為由,要求我立馬在一個文件上簽字時,我會一本正經地說:無論事情多麼緊急,我都必須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才簽字,否則我會一不小心被你們裝進去了!
發現康達股票違規操作問題後,我立即找來公司法律顧問劉佩英律師請教。
劉律師分析說:「此事為檢察院提供了對你採取強制措施的『抓手』。在臨江市領導看來,孫明海舉報你趁華貿東南公司下放之機,大肆轉移資產問題證據確鑿,雖然金額遠不如舉報上說的那麼多,但1000多萬元也是一個不少的數目,何況還不知道是否只有這1000多萬元。這是重視地方利益的領導尤其不能容忍的,何況華貿東南公司在你把資產、業務剝離後,的確只剩下了一個空殼。」
我說:「這事我真的完全不知情,否則絕對不允許乾的。在合理的前提下,我當然希望把東南貿易集團做大做強,但任何非法行為都是我不敢做的,畢竟那麼多對手一直在盯著我呢。」
劉律師問:「是否你們領導班子集體商量過此事,是否有你的簽字?」
我說:「沒有商量過,我也沒有同意流通股轉讓的批示,是劉心宇擅自搞的,不過他騙取了曹志雄在協議上簽字。」
劉律師講:「假如你真的不知情,就沒有法律責任。不過出了這個事,作為法定代表人總是有一定責任的,過去這些協議要是讓我過目把關就好了。」
我說:「現在說什麼都遲了。我如何使司法機關相信我的確與此事無關呢?」
劉律師想了想,說:「現在情況複雜起來,不是靠我一個人的能力可以解決的,需要請一個法律顧問團,靠一批既懂刑事又懂經濟的法律專家共同出主意。這樣需要一大筆費用。」
我說:「多少費用你說吧。」
「估計20萬元就行。」
我立即叫來曹志雄,吩咐他跟劉律師簽一個法律諮詢合同,馬上支付諮詢費10萬元,另外從我按規定尚未提取的獎勵中拿出10萬元。曹志雄當著劉律師的面說,先付5萬元怎樣。劉律師說行。
此後幾天,劉律師不斷跟我通報聘請法律專家的消息。一直到我失去自由,劉律師的顧問團也來不及開會。
我又通過朋友關係,請教了其他一些法律專家,對股票違規操作本身是否構成犯罪,專家們意見不一;但專家們一致認為,如我的確沒有指使和參與這一違規操作,即使存在「失察」的過錯,應該不構成犯罪。
我亦把此事向北京中國貿易集團的唐部長做了匯報。受部長委託,王媛媛就此請教了她認識的一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領導。這位領導認為,如果是同一個公司下屬企業間的資產轉移,即使是違規或非法的也不構成犯罪;若兩者都是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即使財務上違規,也不構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
我自己又認真研究了刑法有關規定,確信即使退一萬步講我有「失察」之過,也不會構成犯罪。但我清醒地認識到,檢察院總算抓住了公司違規的把柄,我作為法定代表人難辭其咎;檢察院不會輕易放棄這條線索,很快就會對我採取強硬措施的。
事實證明,檢察院裡面也有專家,在這個問題上還是相當慎重的。這個問題沒有成為他們對我採取強制措施的抓手,但一直是他們苦苦追逐的大魚。一位在公司查帳的辦案人員就親口告訴我:「作為市檢分院的反貪局,動你這個級別的領導,10萬元以下根本不放在我們眼裡。」
這幾天公司中層幹部中被傳喚者越來越多,我預感到檢察院對我動手的時間快到了。少數被傳喚者從檢察院出來後,悄悄告訴我,辦案人員明確講,他們矛頭是對準我來的,只要配合他們工作什麼事沒有,如果誰為我刻意隱瞞就把矛頭指向他,教育被傳喚的人認清形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