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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23:16:37 作者: 卓牧閒
領導很忙,田成不想耽誤他太多時間,簡明扼要說:「這案子比較繞頭,其實就是三家企業,名字太長,我就用張三、李四、王五來代替。張三賣了兩台大設備給李四,簽訂合同,價款100萬,票開了,貨給了。但是,這李四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確實資金周轉不開,只支付定金10萬元,收到票貨,沒下文了。張三肯定不干,生意人打的就是個算盤珠子,講究成本和收益,捨不得花錢請律師,不願意去法院打官司。其實就算打贏官司,執行也不知道要拖到猴年馬月。他很聰明,不知道從哪知道的消息,王五欠李四錢,正好王五貨張三也是需要的。於是,張三找王五也上演了一出支付定金20萬,拿150萬元貨不給錢的戲碼。當然,這中間過程錯綜複雜,沒我說的這麼簡單。」
「三角債,有點意思。」
田成同樣感覺很好笑,連忙道:「總之,張三、李四、王五最後就簽了個三方債權互免協議,大意就是三方把債免掉,差價補上。張三欠王五130萬,李四欠張三90萬,王五欠李四140萬。三方互免債務130萬,同時張三直接支付給李四40萬,王五支付給李四10萬。」
韓博盤算了一下,不禁笑道:「聽著是挺繞,其實就是把債互相免了,多退少補。」
「現在的問題是,張三從王五購進的貨,但是卻是付款給了李四40萬,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張三),和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王五)不一致,這40萬貨款涉及的增值稅得進項轉出。」
三方的合同協議、筆錄,購貨單子、出貨單子、銀行轉帳單子、會計憑證,一應俱全。要說證據,肯定是夠充分了,事實也清楚,但是給不給進項轉出呢?
這不歸專案組管,可是一移交出去新庵國稅局絕對要補證人家稅款,因為有相關法規支持。
專案組把事情說清楚,來個「變相定性」,就能避免其中一方損失。雖然有些「多管閒事」,但從這件事本身能看出專案組民警在偵辦此類案件上的業務水平。
在此之前,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大多是國稅和檢察院管。正在查處的東華稅案,依然是國稅部門為主,公安只是配合。
02.28專案組,包括江省聲勢浩大的打擊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專項行動,某種意義上代表著公安開始行使對此類案件的管轄權。這個管轄權能不能真正歸你,要看你專不專業,有沒有與之相應的業務能力。
這個業務能力不只是「偵」,一樣包括「辦」。
可以說這不是一個案子,而是一個面子。
韓博回想了一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也就是黃科長所說的相關規定,沉吟道:「這案子吧,我是這麼看的,這企業他要是不付款給別人,直接作應付帳款,他就能增值稅抵扣。現在他主動付款,反而抵扣不了,是不是太不公平?這個企業的付款和銷售方不一致,完全是正常經營原因造成的。從法律上來說,三方抵款協議是為清償債權債務關係而簽訂的,此項行為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韓博笑看著周勝男,接著道:「國稅發192號文件,立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這起所謂的案件中,三個企業整個過程業務真實發生,並未偷稅漏稅,增值稅鏈條並未間斷,我認為進項稅額應該予以抵扣。」
之前只知道有「理」卻沒有「據」,田成茅塞頓開,咧嘴笑道:「我就按您剛才說的擬一份函,連同其中一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材料交給新庵國稅局,請他們該補征的補征,建議他們該給人家抵扣的就給人家抵扣。」
「可以。」
法規有問題,他從立法精神上去「解釋」。
他不是懂一點法律,他是吃透這方面的法律法規,這樣的人不應該呆在公安局,應該來檢察院或者去法院當法官。
周勝男暗贊了一個,抱著再考考他的心理,翻出一份材料笑道:「韓局,你再看看這個。」
這個案件更簡單。
一個傢伙想偷稅漏稅,讓劉宗海、葉兆亮虛開60多萬增值稅發票,又擔心發票有問題,居然去稅務部門請人家鑑別真偽,結果稅務人員尚未鑑別出真偽,專案組民警找上了門。
無獨有偶的是,一向開真票的劉葉二犯,當時正好沒真票,於是給他開的是假增值稅發票。
問題來了。
經偵民警認為這肯定是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定性虛開,應該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由公安部門查處。
配合專案組工作的國稅局同志認為,不應當以虛開增值稅發票查處,而應當以發票管理辦法三十九條第二款「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的發票而受讓」進行處罰。
並且有相關法規支持,法規中明確將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中的「發票」,界定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根據文義解釋這裡的「發票」僅指真發票,不應包括偽造的假發票。
執法人員連法律法規都沒吃透怎麼去執法?
韓博暗嘆了一口氣,苦笑道:「開真票是虛開,開假票就不是虛開,哪有這樣的道理。他讓他人為自己虛開證據確鑿,且有用來抵扣稅款的故意,怎麼能不處罰?」
思崗政法系統人不少,真正精通法律的卻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