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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19:07:51 作者: 米迦樂
    接著闡述一個穩定的安全的社會環境的必要性,這是一個極大的話題,總體來說,貧|富|差|距是美國治安環境的最大敵人,貧|富|差|距加大必定導致罪案增加,這是社會文明無法改變的鐵律。廢除死刑的最終目標不應該是「廢除死刑」,而是減少惡性案件的發生,如果不考慮社會環境,而只是盲目追求「廢除死刑」,帶來的只會是社會治安環境的進一步混亂,反而適得其反。

    「以罰抵罪」是法治社會的處理方法,什麼樣的罪行對應什麼樣的懲罰,罰金、社區服務、剝奪政治權利、剝奪人身自由,乃至最嚴重的剝奪生命;考慮罪犯的人權就等於漠視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屬的人權,「以眼還眼、以血還血」符合人類社會的基本規則;國家力量實行對罪犯的懲罰,避免私人之間混亂的報復和殺戮,這才是文明社會的標誌。如果一名罪犯犯下了罪大惡極的罪行,卻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民眾就會懷疑國家力量是不公正的。動搖的不止是民心,還會是整個社會結構,社會不穩定,會導致犯罪行為急劇增加——反正我就算殺了人也不會被判死刑,還會在監獄裡好吃好喝,永遠不用擔心找工作、最低時薪的問題,我不虧啊。

    最後結語,死刑不但不能廢除,而且應該永久保留,每一位公民都應該對法律心生敬畏,對「被剝奪生命」這一終極懲罰手段感到畏懼,這才是法治社會、法治國家保持社會穩定的基石。

    *

    修改並不大動骨幹,只是修改一些法律用詞,以使得用詞更精準,去掉多餘的詞或句子,力求簡單扼要。法律文件的撰寫跟寫專欄文章完全不同,法律文件不需要修辭手法,只需要精準描述,寫多了法律文件會覺得自己是一台簡單粗暴的法律詞語打字機。

    實習生都被要求要寫福爾曼案的備忘錄,長度限制在十頁之內,周五交上,然後金斯伯格會跟所有實習生單獨談話。

    本周實習生的學習重點就是「死刑廢除與保留」。

    這是公開的學習課題,也就可以公開討論。

    達倫問張文雅,「你支持廢死嗎?」

    「不。」

    「為什麼?」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血還血。」張文雅抬頭看他,「你有宗教信仰嗎?」

    「算是新教徒,但不是最保守的清教徒。」說著他倆都看了一眼坐在對面的新教徒男生,那個男生是最保守的清教徒,比天主教徒還要保守。

    「你對你的八分之一中國血統沒有什麼想法嗎?」

    達倫聳肩,「我的中國血統已經很稀少,我家沒有人會說中文。怎麼?」

    「以你的宗教信仰,你認為死刑是合理的懲罰嗎?」

    達倫謹慎的想了片刻,「不合理,但有必要。」

    「怎麼不合理了?從聖經來看,夏娃不聽天使的勸阻,吃了知善惡果的果子,於是被逐出伊甸園,這就是『有罪必罰』。犯下了嚴重的罪行,被判處死刑、剝奪生命,這就是對等的『有罪必罰』,很合理。」

    作者有話說:

    *斯卡利亞是當時最高法的義大利流氓,奇怪的是他居然跟金斯伯格私交很好。

    第351章

    ◎律政俏佳人(3)◎

    達倫無言以對。

    「有罪必罰」是法律的基礎原則, 你讓他說為什麼要廢除死刑,他其實說不出個所以然,說什麼人權啊都是屁話, 總體來說就是刀子沒有割在自己身上不疼而已。

    想了想, 張文雅又在備忘錄里加上「同情心」這個概念。同情心是給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屬的,罪犯從犯罪行為開始實施的那一刻就自動失去了被他人同情的權利,侵害別人人身權利的罪犯不配得到同情。同情罪犯是人性的倒退, 是道德感的混亂。

    *

    下午下班回家,將這份備忘錄給肯尼思看了。

    限制在十頁之內的備忘錄看起來也並不是很快,實際要點在於法律判例,福爾曼案是1972年裁決的, 到1976年七月,最高法裁決「格雷格訴喬治亞州案」, 批准判決格雷格死刑,美國於是恢復了死刑判決。距今已經二十三年, 期間又有很多死刑判決。

    1980年, 最高法規定,在謀殺案中,只有那些罪大惡極、有加重情節的罪犯才可以判處死刑。

    如何判斷「罪大惡極」和「加重情節」就成了需要論證的問題。

    福爾曼案的重點在他不是「主觀故意」謀殺受害者, 他在一次入室盜竊中被失主發現, 逃離過程中跌倒,□□走火,打死失主;喬治亞州地方法院以謀殺罪判處他死刑。

    反對死刑判決的大法官不是反對死刑,而是認為福爾曼被判死刑是「過於嚴厲」, 因為受害者是白人, 而福爾曼是個黑人, 如果福爾曼同樣是白人, 地區檢察官很可能只會以「過失殺人罪」起訴他。

    但張文雅認為,不用看福爾曼的膚色,也不用看他是否是因為失敗的盜竊升級為殺人,犯罪事實就是他殺了受害者,法院只應該考慮這個事實。

    *

    「Honey,我認為——你寫的棒極了!」

    「but?」

    「沒有什麼『但是』,很完美。」

    「你能保持客觀嗎?」

    「很客觀。這不是上庭辯護,不需要考慮別的因素,只需要闡述你的想法,你寫的很好,沒有需要補充的地方。Honey,我為你感到驕傲。你學的很快,也已經掌握了法律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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