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2頁
2023-08-29 22:25:56 作者: 余姍姍
如果她當時正在發病,這些步驟不可能完成。不過最終判定還要看法庭審訊結果。
站在江進的角度,他認為這件事已經沒有辯解的餘地,但就在這個時候余鉞提供了一份筆錄。
余鉞作為戚晚最親密的人,也是唯一一個有機會記錄下戚晚日常的人,他提供了一份詳細的筆記。
筆記中記錄了戚晚每次發病時的表現,她在精神混亂的情況下還能像是正常人一樣做事說話,當然那種狀態是瘋狂的,可是在過程中卻依然有自己的一套規律,且具備條理性。
清醒之後,戚晚對自己做過什麼一無所知,她的記憶會出現斷片,有時候會記得一些,卻以為那些都是自己做的噩夢。
事實上在戚晚住院期間也曾多次發生過類似情況,出院後改善許多,只偶爾發生。
做筆錄的時候,江進就問過余鉞,既然出院後病情反覆,為什麼不告訴戚晚,為什麼不送她回醫院繼續治療。
余鉞的解釋是,戚晚不想再回去,而且就那麼兩三次,情況不算嚴重,他不希望給她造成太大精神壓力,私底下也問過醫生,這種情況是否要回醫院治療。而醫生的答覆是,先觀察看看,如果有進一步激進行為,就要住院。
余鉞的筆錄等於側面證實了戚晚的病一直沒有痊癒,而且他還提到在十三年前案發當晚,他見到的戚晚也處於同樣恍惚,像是「靈魂出竅」的狀態。
余鉞雖然沒有直說,但等到這些內容送到辯護律師手裡,必然會將次作為疑點,指出戚晚在作案時的精神狀態不穩定,很可能是在發病。
要佐證這一點也不難,戚晚在寫小說之後也曾有過「角色扮演」過於入戲的表現,她還會將自己代入殺人犯。
目前看來,劉鋒鳴這個案子追究真兇的意義已經不大,因為是劉鋒鳴先拘禁小心和戚晚在先,而且在拘禁過程中有過威脅、恐嚇,甚至威脅到小心和戚晚的生命,所以即便是戚晚和小心聯手殺死劉鋒鳴,在法律上也屬於正當防衛。
事實上,余鉞的筆錄影響最大的也不是劉鋒鳴這個案子,而是十三年前那個雨夜。
這個案子對郗晨、辛念和戚晚最為不利的點就在於,她們最初是有殺人動機的,否則就不會聯手騙張大豐,並給他下藥。
在控制住張大豐之後那數個小時中,按照她們自己的說法,她們曾有過動搖,設想過不殺人的處理方式,但最終還是搭進去兩條人命。更有甚者,事後她們還聯繫上靳尋,請靳尋代為處理現場。
在一連串的犯罪事實面前,那些所謂的主觀上的「曾有過動搖」就顯得微不足道了。
許多犯罪嫌疑人在審訊中和法庭上都有過類似的說辭,比如「我不想殺他的」,「是他逼我的」,「我想過收手」,「我也不想這樣」等等,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要看證據,看事實。
不過在這個案子裡,郗晨、辛念的情況又和戚晚不同。
郗晨的自首情節更為主動,還提供大量證據協助警方破案,那次直播內容也因此成了最重要的視聽證據。雖然直播里提到的內容並不是每一件都能找到直接證據,卻給警方後面的調查提供線索指明方向。
加上她們三人當初都是未成年,郗晨獲得量刑的機會非常大。
現在外界對這個案子的爭議也比較大,尤其是在郗晨以「黎湘」的面貌出現在直播中,自編自導自演了一齣好戲之後。
姚家那邊再度採用輿論攻勢,試圖利用法外之地對執法者造成壓力。也因如此,原本不明真相的網友們,通過各種匿名帳號的爆料逐漸了解十三年前案件發生的始末。
有些人認為,雖然郗晨三人是被迫走上絕路才犯案,但綁架本來就是重罪,何況在綁架中人質意外身亡,就算不是綁匪動手,也是因為綁架而導致的,這就屬於故意殺人罪。
也有些人提出質疑,要讓綁架罪的性質變成故意殺人罪,就要先證明受害者是被綁匪故意殺害。可現在張大豐和周長生的案子不滿足這個條件,故意殺人罪實在牽強。
至於綁架罪的定論,雖然郗晨三人和周長生有過使用暴力、麻醉藥物的方式來作案,但他們沒有勒索財物,只是想拿回被人勒索的照片和視頻,這最多只能算非法拘禁吧?
至於拘禁期間不慎導致張大豐死亡,也不是她們希望發生的,是不是定性為故意傷害或是過失傷害比較妥當?
類似這樣的爭議還有很多,網友們吵得不可開交,並且樂此不疲地尋找對方「辯友」的漏洞,利用法條各種反駁。
當然,這些討論不只專案小組在關注,和這個案子有關的其他人,比如姚珹、周淮、余鉞,以及郗晨三人背後的律師也都在討論研究。
從量刑角度上看,郗晨和辛念占據的優勢是自首情節,且兩人一直在默默收集靳尋的犯罪證據,而戚晚則有精神分裂症「護體」。
但從社會影響上看,「黎湘」作為公眾人物,年少時犯下命案,而後又一直以健康的熒幕形象示人,這個案子也因為她的公眾身份而引起轟動,確實造成不良影響。
再者,這個案子是由郗晨而起,提出對張大豐下手的人也是她,除非在案件當中發生逆轉,否則她的主犯身份很難撼動。
而所謂的逆轉,江進沒想到,他會在余鉞的筆錄中發現端倪。